Re: [亂入] 板友自決?

作者: KDDKDD (KDD)   2014-07-01 12:02:41
要公投不是問題
板規4-8到4-10(板規修改+公投)就是設計出給大家公投用的
另外也有一個置底文可以用
這邊我提出幾個實務面給大家想想
1.正反方人數差不多?
人數部份如何算?
以現行規則來說
目前是以連署人數來看
要達到一定門檻才可以進行公投
2.提出公投的主動方是板主還是板友?
其實我個人比較希望公投部份申請方是板友
甚至能先依照流程走
(置底文建議 => 板主回覆 => 回覆不滿意 => 連署 => 投票)
跑流程中間過程中 就能有不少次機會去溝通、修改了
3.板友提出的修正案有違反站規或法律
那還需公投嗎?
恕我直言 從我上任提出的議題中 其實有一些是違反了法律或站規
如果我直接回覆原因 就會被說板主又拿出一些法條在推卸責任
如果我接受並提出公投 我想問一下 投出來的東西有效力嗎?
以上只是我想到一些問題
提出來給原po和大家參考
其實我個人比較建議 一個議題先往置底文走 再考慮公投會更好!!
附上4-8到4-10
修改、刪除、新增、重訂版規
4-8 版規修改、刪除、新增
(1)板主提案修改、刪除或新增版規後,經三天討論期若無重大異議,即可實施。
(2)板民提議修改、刪除或新增版規後,經30人以上記名連署,板主得檢視理由
決定
(a)受理,並依4-8(1)辦理。
(b)受理但修改部份內容,並依4-8(1)項辦理。
(c)不受理但需另發文解釋原因且該文不得鎖文。
4-9 重訂版規
(1)板主若認為原有條文已逾1/3不適用於本版,可先提出理由書要求進行投票表
決是否重訂版規。
(2)板民若認為原有條文已逾1/3不適用於本版,可提出理由書並附上60人以上記
名連署,要求板主投票表決是否重訂版規。
(3)其內容書須包含舊有條文不適用理由、新版條文草案。內容書公布後給予3天
討論期才能進行投票。
(4)投票結果若是支持重訂版規,則持新版條文草案依4-8(1)項辦理。
(5)板主任期若僅剩一個月,則暫時不可執行4-9(1),待新板主上任後再議。
4-10 連署書
(1)適用4-8和4-9所指記名連署
(2)連署書內容須包含主條文、修正(新增、刪除或重定)理由等資訊
(3)連署人資格限定:必須在嘉義版自介且收錄於精華區
(4)連署有效期限七日
(5)未在期限內達到足夠人數,則一個月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內容的連署活動。
4-11 表決投票
承4-8,若發起人不滿意板主回應,須先得到60人以上記名連署,要求板主舉行
投票表決。
(1)投票前板主須先公告雙方理由,並給予板民三天討論期,討論期結束後進行
投票。
(2)投票時間至少72小時。
(3)投票總票數>100票,採取多數決。
(4)雙方不得對結果有異議。
(5)若發起人失敗,45天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議題的表決或連署。
承4-9條流程如下:
(1)投票前板主須先公告理由,並給予板民三天討論期,討論期結束後進行投票。
(2)投票時間至少72小時。
(3)投票總票數>100票,採取多數決。
(4)不得對結果有異議。
(5)若發起人失敗,45天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議題的表決或連署。
作者: sunbox1019 (黑暗希望 )   2014-07-01 12:20:00
你現在最討人厭的地方 就是動不動就是 2-3-6說人話啊 ~ 誰知道8-5-3 是三小??
作者: qwer789456 (Sharon)   2014-07-01 12:21:00
又搞錯重點了orz
作者: sunbox1019 (黑暗希望 )   2014-07-01 12:21:00
這樣你懂了嗎?? 翻譯成中文再說 ...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7-01 12:23:00
報名牌 特尾 8 -5 -10
作者: mofox (foxx)   2014-07-01 12:23:00
今彩5-3-9
作者: sunbox1019 (黑暗希望 )   2014-07-01 12:24:00
不是每個人都有興趣去記你的 X- X- X
作者: mofox (foxx)   2014-07-01 12:25:00
你搞出一堆爭議,在讓板友去發起5-3-9,始作俑者呢?
作者: sunbox1019 (黑暗希望 )   2014-07-01 12:26:00
你是很努力啦 但是你到底之不知道 "版要怎麼管"
作者: r2301452 (0.0)   2014-07-01 12:29:00
這篇的想法是失敗的太理想化我想大家都覺得搞錯重點就只為止板主可以做其他事不用在意這篇了
作者: alexamm (123)   2014-07-01 13:01:00
我的提議是針對 法律的灰色地帶 還有板友爭議多的地方版主有義務主動發動公投 這樣但書可以嗎?所以違法就連討論都不用討論了 爭議不多也不用 簡單嗎?!
作者: KDDKDD (KDD)   2014-07-01 13:07:00
我了解您的意思 SORRY 誤解了
作者: alexamm (123)   2014-07-01 13:07:00
像這次票根就是灰色地帶.. 可能也許會犯法..不過像P5大說的 版主需先加強與版友溝通也是先決條件
作者: oldcoco (老摳摳)   2014-07-01 13:37:00
請給我看得懂的版規,我想大家都看不下六法全書每次上來都先看公告免得踩線的版還是嘉義版嘛?
作者: Nickho   2014-07-01 14:51:00
覺得公投這類算大事 有先說明版規也明訂出來有興趣應該去探討跟討論 免得到時又牽拖版主
作者: ophpeter (peter)   2014-07-01 15:12:00
今彩5-3-9~這個好笑XD
作者: FR306040 (小護士The One!)   2014-07-01 16:24:00
我之前就說過 Z=>4=>8=>7 看吧真的實現了!!!歐耶
作者: Andydream (王大帥<( ̄︶ ̄)>)   2014-07-01 20:27:00
看到都快暈了orz @@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4-07-01 20:32:00
看到六法全書我忍不住笑了出來,這確實是個問題...版主不妨考慮一種可能性是把版規分成兩種版本,一種是版主自己在執行時的依據,一種是給一般人看的,前者要搞成大法官解釋那種等級就隨便你,後者就盡量以簡單明白為主什麼2-3-6的爭議可以考慮刑法的"罪名",取好名字讓版友可以顧名思義的產生預見可能性...真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個對著螢幕啃下大篇幅的文字...
作者: pase139 ( )   2014-07-02 01:30:00
也許原波比較適合去生活法律板應徵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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