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TBIz5zw (C_ChatBM)

作者: jerry7668 (阿J)   2019-07-17 10:39:22
一、判決文章代碼
#1TBIz5zw (C_ChatBM)
請貼上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之代碼,以便版主查找判決文章
二、申訴人ID
jerry7668
由於單篇判決可能包含多個ID,同時本板非當事人申訴不受理
請申訴人標註自己的ID,否則版主恕不受理
三、申訴理由
既然JS版主都把以前判決拿出來 那我來講一下
推 jschenlemn: 好玩的事情是傑瑞明明被這樣鬧過 61.56.152.125 07/16 18:05
→ jschenlemn: 現在重複一樣的事情來鬧 61.56.152.125 07/16 18:05
→ jschenlemn: 小組都判過了 61.56.152.125 07/16 18:06
→ jschenlemn: #1Qdr9bU6 (C_GenreBoard) 61.56.152.125 07/16 18:06
當初的案子為
#1QWiRx4A (C_ChatBM)
推 jerry7668: 4-10違規 1.163.185.179 02/17 09:03
→ kopune: 4-10違規 218.164.213.113 02/18 12:22
推 HomerEDLee: #1QYXN1kd (C_Chat),已處理 123.192.63.112 02/19 08:28
看清楚
我已經用4-10判違規了
然後當初板友申訴我怎麼說的?
#1QZE7Qyp (C_ChatBM)
4-20 這條板規是給板主在 板規未詳盡但有人違反上位法概念的時候
給與板主處理這些人的權限
4-10的建立就是根據學術網路規範而成立 也就是下位法概念
板主群已經判決4-10違規 已給予水桶處分
也就是說
我今天已經用4-10這個下位法做過水桶處分
我4-10已經處罰了 我4-20再罰一遍就很奇怪 因為這個判例一開
以後就是板友會除了原本板規的水桶再多吃4-20一條
也就是一罪不二罰的原則
跟本次檢舉案是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一 請問JS你提出來的 當時板主群有沒有用4-10做處分了->有
請問現在有嗎?
二 既然你都提出來了 那篇判決開頭怎麼寫?
如同 jerry7668 板主所言
4-20 這條板規是板主在板規未詳盡但有人違反上位法概念的時候,給與板主處理權限
C_Chat 板板規對於「台灣學術網路規範 第十條」已有 4-10 這條板規的下位法延伸
也就是當時小組長亦認同我的觀點
也就是
4-20板規的設立 本來就是因應板規有可能未詳盡導致板友有可能鑽漏洞
讓板主所使用的板規
也就是避免板友鑽漏洞以及板主說甚麼因為板規這樣寫阿 所以我無法處分這種事情發生
所以 4-20 這一條 本就是給板主判決的權限
不是能不能 只有想不想
因此JS板主的判決
很明顯有問題
以上
請於此處說明申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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