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6-2-3-5

作者: Leeng (Leeng)   2016-11-21 19:13:44
我當初參與判決的思路是這樣:
(1) 毫不懷疑,直接將簽名檔的貼圖內容,當作Rainlilt於站外的發言。
而並非透過oz5566的標題、內文去踹測發文動機。
(2) 導致我認為違規的關鍵點,如同這個明顯的例子:
板上某A 將 板上的某B 於站外的發言貼出來,供他人訕笑。
過往只要是這種情況,很直覺地會判定違規。
本案即是基於此例而判違規。
(3) 假設在(1)正確無誤的前提下,
前板主/小組長的發言,某種程度可視為影響板務公平性,
故本人將之稱為「可受公評」。
但又在非C_Chat相關的平台(如非板務相關看板、他站),
所以如(2),引用6-2-3-5。
(4) 本條並無限制需當事人親自檢舉。
(5) 最後根據
6-2-3-6 發文、推文、暱稱、簽名檔適用於本條。
這點應無爭議。
那麼我重新思考,認為爭議應該如下:
(1) 將站外某人的留言,視為本板板友,是否有憑有據?
(2) 是否無限上綱?
依此邏輯,只要宣稱任何公眾人物是本板板友,其問題發言則皆不得張貼。
(3) 既然本人以將之定位為可受公評,那是否不應引用「私人恩怨」板規?
(4) 如此便無法指出何處引發紛爭。
本人正在重新研議中。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