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7503228 (情報屋)》之銘言:
: : 2.動漫(含二次元創作)如內容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 : 值,依刑法第235條處理。
: 是說看了一下釋憲 有個問題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
: 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
: 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
: 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 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 剛有看到有人在提鬼滅啥的 可是刑法235只管猥褻物
: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
: 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所以這個暴力應該不是指鬼滅那種斷隻滿天飛的作品 而是指暴力性交之類的東西?
: 有誰比較懂得可以解釋一下ㄇ
這裡順序反過來了,應該是大法官釋憲的位階高於法律 (一下找不到專有名詞)
所以說只要滿足釋憲說明的條件就不違法
而理由書中提到:
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
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
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略)
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
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
或
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
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
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略)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
場所等)而為傳布,
因此可以分成兩類:
1.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2.其他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1 的三類後還有"等", 所以不限此三類,
只要是 "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 猥褻品都不行
2.其他: 所以是有藝術性, 醫學性, 教育性但是沒警語,封膜也不行
所以就算是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 只要是有藝術性且有警語就沒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