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點都不難
首先在估狗搜尋"兒少性剝削"
全名不用打完
第一個連結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接著要怎麼看這法是怎麼修的?
點開「立法議程(附帶決議)」會跳到「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選擇對應版本的法條,想查最後修改的理由點「條文異動理由」
想看中間提案、討論、交辯點「立法議程」
議程分一讀、委員會、黨團協商、二讀(廣泛討論)、二讀(逐條討論)、三讀
就是一個法條從提案到通過實施的全過程
裡面是完整公開的立法院公報文件
而板上有爭論的「性交與猥褻」替換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這個東西在哪發生?
我幫各位查好了
主要出現在
委員會審查 1110331 111卷052期5023號 381-438頁
這份文件
https://i.imgur.com/mNpt8u0.jpeg
一打開第一頁就可以看到一個很熟悉的名字:張秀鴛
但這個東西是張秀鴛提的嗎?
這邊先往回翻上一份文件
委員會審查 1110330 111卷052期5023號 241-379頁
他是司法院基於其他理由提出的見解
https://i.imgur.com/eLvkkXx.jpeg
https://i.imgur.com/zv5jUGE.jpeg
為了在性交與猥褻之外,為另規範「靜態性器」等內容而提出
接著回到1110331這份文件,司法院代表:文家倩法官
文法官對這段文字有做出說明
https://i.imgur.com/Tk6fNfk.jpeg
我這邊先做一個紀錄
顯然這段文字在改動原因及文法官說明下,都超過釋字407及617對猥褻的解釋範圍
猥褻定義行為,但這邊規範想額外匡列靜態性器,所以才修正猥褻
所以它和釋字裡對猥褻的解釋絕對不是同質的概念
為什麼做這個紀錄?因為等一下會用到
但我們先不管,接著
我不確定第一篇范雲和吳玉琴簽名的那份資料出處在哪,至少我沒翻到
但總之從後續的內容可以推斷
它後來是被稱為「吳玉琴(范雲)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的資料
而這資料是基於前述原因而出現的
我們可以在
二讀(廣泛討論) 1120107 112卷014期5099號十二冊 422-539頁
這份文件找到提到它的段落
接著退回到黨團協商階段,來看這份
黨團協商 1111213 112卷006期5091號三冊 251-272頁
這份文件特別重要,因為它有實質討論「性慾」這段文字的適切性
我引258頁,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委員和衛福部次長李麗芬的討論
https://i.imgur.com/gGGZsFW.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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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
第二條時代力量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行政院版本提到「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這在過去其實一直存在爭議,就是針對這種被偷拍的影像或照片,在當事人
已經是被害人的情況下,我們還要冠上羞恥之名這種非常主觀的要件,且有污名化被害人
或譴責被害人之嫌,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應該酌予調整,我們是希望能夠針對一些具體裸
露器官,譬如性器、肛門、臀部或女性胸部等的內容做清楚定義,這樣會不會是一個比較
好的作法?我們認為這些被性侵害的孩子們,或是被拍攝性私密影像的孩子們,不應該把
他們的受害當成是一種羞恥,而造成心理上更多的負擔。因此希望這部分可以提請討論,
並且參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回應。
李次長麗芬:第二條第三款我們有做修正,原本的提案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這個部分等一下可能也要請司法院說明,因為這是他們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樣的範圍比
較大。我要特別講的是,在性私密部分,兒少性剝削的定義其實跟成人是不一樣的,在兒
少部分,我們也參考了國際公約的概念,將圖畫及語音都放進來了,所以這邊有修正的部
分是針對圖畫的部分,即雖不是一個真的小孩,可是他是小孩的形象。在這樣子的情況之
下,我們本來的寫法是「性交或猥褻」,但「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確實是過去大法官解釋針對猥褻的解釋,而這樣會不會造成比較不好的認知,這部分還是
可以有討論之處。
我再跟委員說明,我們看到委員的修正動議寫到很多不同性器之裸露,但我們比較擔心會
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即這樣子部位的寫法是否已經足夠,可能還要再做討論,因為我
們擔心會比較不足夠,其實在國外,對於兒少色情的部分,可能有一個更大的法益,因為
要保護兒少的利益,所以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不雅還是怎麼樣都可能可以再含括進去。所以
我會覺得他可能沒有完全暴露到所謂的器官,可是對於兒少的人格尊嚴已經產生影響,其
實這部分還是有討論之處。以上是衛福部的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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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誰在搞事應該蠻明顯了
不夠明顯我再額外補充
中文維基百科:李麗芬 (社運人士)
李麗芬(Lee, Li-Feng,1968年12月20日—),臺灣社福界(兒童福利)人士、政治人物
,出生於雲林縣二崙鄉[1],畢業於東海大學社會系。曾任第9屆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為兒童福利、少年權益及教育議題專業代表。曾任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做為立
法院關心兒福的立委,李麗芬積極主導成立「立法院兒少權利連線」,凝聚跨黨派的關心
,共同維護兒少權益[2]。2020年1月31日,未獲民進黨提名連任,卸任不分區立委,同年
8月出任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接著,看到259頁
我再引一段王婉諭委員的發言
https://i.imgur.com/cEvUUvq.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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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想第二條已經充分討論了……
王委員婉諭:我想再表達一些意見。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當初審查刑法討論到這部分的時候就已經有一些爭議,所謂「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其實我完全沒有辦法理解這個「客觀上」要如何定義,因為它既然是一
個感覺,那就絕對不會是客觀,而是主觀,所以這種更廣泛的包含,反而顯示這些價值的
選擇是我們沒有辦法從立法方面加以處理的,而是全權交由法官去判斷。我們既要主觀的
判斷,然後又說這是「客觀上」,我覺得這樣的說法和限定的範疇還是得要思考。的確我
們看到一些國外的立法例可能會很細緻地去討論很多樣態,但如果現在很廣泛的包含下去
,雖然範圍很廣泛沒有錯,但究竟是很廣泛地有辦法定義,還是很廣泛地沒有辦法定義?
這部分我尊重召委用保留的方式處理,但我還是提出我的意見,請大家思考一下,因為我
完全不知道所謂的感覺要如何叫做「客觀」,我覺得這兩者是完全衝突的定義。謝謝。
主席:第二條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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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委員有提出這段文字很奇怪的地方
但主席不理她,因為前面主席講了這條已經討論50分鐘,怕拖太久
不過沒有結束,後面還有
在討論到同樣文字段落第三十六條的時候
我們跳到265頁
https://i.imgur.com/JSgGST5.jpeg
這段文字第二次被拿出來討論的時候,因為文字連動關係王委員也同意保留
主席裁示「因刑法修正的關係...」
這邊補充,同時期修正的刑法性影像定義也有類同文字
事實上不單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刑法》兩法
當時因應N號房事件,立法院同時修訂四部法律,稱為「性暴力聯防四法」
一樣,我們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刑法》可以看到修訂後的連動文字
https://i.imgur.com/L3feOlH.jpeg
刑法部分我還沒時間研究修訂歷程
依主席賴惠員裁示,應該是後續有經過院長協商程序議定而成
但我不覺得在這麼後面的階段,這樣細節的段落會再被多做注意
事實上,這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訂後,三讀時甚至沒有表決,是協商後直接出關
我們可以比較《兒少條例》和《刑法》條文上對於「引起性慾」的文字有明顯差異
《刑法》寫的是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兒少條例》寫的是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換言之,《兒少條例》不但有引述刑法的「性影像」定義
還新增同類項,不單只規範「行為」還包括「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
這條討論的時候除了王婉諭提了動議
基本上就是照著司法院和衛福部建議的版本在過
范雲和吳玉琴只是按建議提了程序性的修正動議
我們繼續往下看265到267頁
https://i.imgur.com/e0MxwCZ.jpeg
https://i.imgur.com/TFb2MkP.jpeg
在這邊范雲和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同時提出對於「羞恥」相關概念的見解
也部份呼應了前面時代力量王委員的發言
但是,又因為要和刑法連動,所以這邊她們認為該改的最後都沒有改
結果上就是她們都沒有再繼續對法律文字摳細節
然後,這邊還有另一個重點需要引述
文家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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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去定義的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
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畫時會不會覺得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
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羞恥」,其實在司法實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
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才會這樣規
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羞恥」
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
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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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我前面說要先做紀錄的地方嗎?
「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文字本身出自釋字407對「猥褻」的解釋
但是,文法官你前面好像不是因為這樣改掉的「猥褻」的耶?
依前述討論,新文字「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應該是一個新的概念
目的要比與釋字407「猥褻」管的範圍更大,而影響到「靜態性器」等
其寬泛程度略同於《刑法》的「性影像」定義,用以彌補傳統上「猥褻」無囊括之概念
但現行《刑法》裡仍有16處地方載明「猥褻」
結果上這個新概念,在司法審判中卻又要依循「過往實務見解」來判定
我是不認同這樣改真的不會有爭議
最後
小結論一下
整個Run過一遍立法流程之後,我不認為這件事主責在范雲
新的寬泛版文字「引起性慾...」的確可能會有爭議
因為概念上它確實不是等同「猥褻」,須搬「實務見解」可能是判例或其他理論來評斷
而整個過程中,我們國家司法及立法體系的各種便宜行事倒是挺開人眼界的
但重點是,在了解到現任衛福部次長李麗芬
是對虛擬兒色立場鮮明的「展翅協會」出身後
我對最近公共政策平台的那件連署案,大概已經能猜到下場了
甚至會議中她也不諱言搬出高玉泉同一套「兒童公約」的理論解釋立法
也不難想像張秀鴛近期對二次元管理的見解為什麼會那麼偏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