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理解
是社會壓力也好,或偶像包袱也行
總之你要檯面上的立法者、執法者或司法者
講出「色色可以」、「可以色色」之類的話
基本上是天方夜譚,沒可能的
但「不能色色」違反人性,不可行的
所以就得用很多的但書來包裝,讓「色色可以」
如大法官617號解釋中的「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等
但這有講跟沒講一樣,「藝術性?」
就拿同一篇解釋中不同意見書裡提到的蘿莉色色圖來講好了
(詳細請自行google)
這種創作如果不是掛在畫廊或美術館裡
而是貼在自己的臉書或推特上
警察應該會比iwin還早上門
現實就是這麼的殘酷
想建立足夠具體的「可以色色」判斷標準是不可能
如今「兒色」吵上了檯面
無論是立院還是法院,結果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那該怎麼辦呢?
我想歷史上的禁酒令就是最好的參照惹
違反人性的政策,當執法者徒勞無功,心也是會累的
漸漸就會放棄惹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銘言:
: https://myppt.cc/ZyJNwA
: 轉錄自現任立委暨刑法學者FB
: 最近收到好幾則跟iwin有關的陳情。雖然是週末,還在整理資料中,但有一些值得注意的
: 事。
: 1. 用「引起性聯想」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有人看到馬桶都有性聯想該怎麼辦?如果覺
: 得太極端,改成「廣泛引起性聯想」,那要廣泛到幾趴?這種經驗判斷的事情,基本上作
: 為任何執法標準都是一種危險(即使這邊不涉及直接執法)。
: 2. 幼體的性化跟性的幼體化其實不太一樣。我覺得連宮老的電影都很喜歡搞幼化,把特
: 定情形切出來不允許的話,其實很偽善。我個人認為我們大概只能根據前者做出規範而已
: 。
: 3. 即使針對前者,但實體世界有小孩出現風險(緊急狀態),跟虛擬世界沒有直接對應
: 個體的狀況,應該是完全不同,前者有個人法益的問題,後者的危害是非常間接的(甚至
: 難以證明的)。虛擬世界的標準不但要不一樣,而且應該跟實體世界的認定標準完全切開
: ,這也回到第一點,一個在實體世界都用不好的經驗法則,不可能放在虛擬世界用。這種
: 作法就跟「實體世界下注是賭博,所以PTT幣下注都是賭博」一樣奇怪。
: 4. 高等法院現在的見解就是把危害當作是一個高度可能性(107上易字1109),應該是一
: 個錯誤的方向。這應該partially先回歸業者自律(第一層),處理概念模糊不清的問題
: ,然後有辦法訂出標準的才會有政府介入(第二層)。
: 5. 至於有人在討論數位中介法...這無關吧,明明是兒少規定的問題。iwin的法律授權不
: 是46條嗎?
: 為什麼我又要回歸討論法律了...T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