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dishidove (鴿鴿)》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我這邊寫的想法其實很私人,所以如果不能接受的話就跳過就行了。
: : 首先我們提到刑法體系中跟「正義」有關的字眼,其實只有
: :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
: : 一百個人,就會有一百種「正義」
: : 所以拿正義來作為司法攻防的標準其實是沒有意義的事情。
: 如果你只拿法律寫死的文字出來闡述其背後思想,那你可以解釋為何法律界崇尚廢死嗎?明明台灣刑法上已經寫了死刑的相關論述?
: 說白了不就法律人他們的「崇高理念」已經背離大眾對法律的認知與要求?
前文很幸運沒有被噓爆所以就來回一下這篇
首先講一下私事
法理學,也就是探討法律的學問。
我念書的時候是有兩種大類
一種是自然法學派: 認為法律的制訂跟執行必須符合倫理判斷
一種是純粹法學派: 認為法律制訂就是規則,不應該作倫理判斷
再簡單一點的說法就是「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在我開始接觸法理學時,我是贊同自然法學派的「惡法非法」
但是拿到學位時的想法,我反而轉變成了純粹法學派的信徒。
就像上文說的,這個社會有分工。
民主國家的民意代表制訂了法律,而法官或是司法體系所作的事情
就是根據法律的規則去執行、判決,以上以下什麼都不是。
(除了大法官解釋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