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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如下:
臺灣的夫妻財產制一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其中,共
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都是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必須特別約定才能適用。然而,由於在臺
灣簽訂婚前契約的風氣並不興盛,因此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精神(會說是「精神」,就是因為不完全
是分別財產制);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比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則是採用共同財產
制的精神。這項特色和一般人印象中「兩個人在一起,財產就應該共同擁有」正好相反喔
!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
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
因素。
其實我覺得也很單純
因為家務等勞動難以估計
所以到對簿公堂之時 才開始實際評估無形勞動的效益來加減產值
如果沒離婚 根本不需要考慮這個
或是說 這是雙方經濟力不完全相等時結婚早該有的共識
而不是拼命嚷嚷對方合法裡掠奪婚後一半資產
這對家庭主婦/主夫都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