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on131417 (挖肛尬é»TT欸)
2023-06-01 19:10:20依我國刑法規定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即使你是合法進去店家的客人
依照306條的第二項後段
管理者也可以要求你離開
你不走就是侵入住宅的純正不作為犯
所以合法趕人沒問題
※ 引述《billy791122 (jj)》之銘言:
: 其實還滿好奇店家要趕人要怎麼趕
: 就坐那邊吃麵加水而已也沒犯法
: 店員出來叫也拿你沒轍吧
: 難不成把你抬出去嗎
作者:
rotusea (M.Y.)
2023-06-01 19:13:00「無故」
作者:
amsmsk (449)
2023-06-01 19:15:00無故有看到嗎
已經付錢的不好說,如果是用完餐才付的那種趕人就沒什麼問題了吧XD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無故應該不是成立要件?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這樣看?
作者:
Amulet1 (AmuletHeart)
2023-06-01 19:22:00如果說契約包含場地使用的話 也可以單方面退錢解除趕人嗎
消費者可以請求退款,這跟他趕你走你不能不走是獨立的
客人被亂趕可以要求賠償 不然找消保官申訴打民事訴訟
作者:
Amulet1 (AmuletHeart)
2023-06-01 19:25:00聽懂 感謝k大解釋
契約都可以付出違約代價解約,應該沒有不能解約的XD
作者:
no321 (一生懸命)
2023-06-01 19:29:00收完錢就趕人 太賺了吧
作者:
aiiueo (aiiueo)
2023-06-01 19:34:00你少了刑事訴訟法第88條。因為這是繼續犯性質,只要仍留滯,就該當現行犯要件,此時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意思是只要符合比例原則,我可以剝奪虎鯨的行動自由或身體自由。讚!
作者:
pokeyok (XDX)
2023-06-01 19:55:00有開店 叫營業場所
營業場所一樣是私人建築物,主人當然有權趕走特定的人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23-06-01 20:59:00不退錢客人就有資格留下不然哪天你去吃麵錢付了沒吃到老闆就叫你滾還報警抓你的時候,你看你會不會主張你付了錢要吃麵
上面不就有人講了,不退錢你可以告他民事,但他要你走你不走,就換他可以告你刑事了保護自己的話就退到馬路邊再打電話給消保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