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討論都有整理很好了,大概簡述一下
第18條可能導致寒蟬效應,常在西洽的版友或多或少也聽過中國的管制
這東西就是乍看之下沒問題,哎呀還是要經過法院阿,不然也只是加個警語不影響
但是業者是不是就會怕麻煩先自我管制,有可能有爭議的內容就事先禁止
怎麼禁止?版務或是關鍵字,那我們以後可就得回歸最初的感動
對岸改用拼音,我們就用火星文啦
然後不知道哪些該管哪些不用,那就只好全禁啦
第17條 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節錄)。變成行政機關依法就可以直接調資料
這個好像也沒什麼好再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