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論刑法的話
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血親或三親等旁系血親性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系血親:
你自己往上往下都算,理論上無限距離。
所以你跟穿越回來的10世孫女發生性行為,是會成立近親性交罪的。
旁系血親的親等:
這東西的是要算你和對方的「距離」。
中間會有個節點是「同源祖先」
比方說表姐的話,
自己—父母—祖父母—叔嬸伯姨—表(堂)姐
看中間經過幾條線(幾層)就是幾親等。
所以表姐算起來就是四親等,怎麼樣跟表姐發生關係都不會觸犯這條。
那三親等大家就可以舉一反三了
長輩
姑姑、阿姨
晚輩
姪女、外甥女
另外大家最關心的親姐妹,很遺憾是二親等,一定是會觸犯本罪。
但是不要太灰心,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
意思是如果沒有人提出告訴,就不會有人受到刑事追訴。檢察官不能自動去偵查起訴。
*姻親性交不成立本罪
本罪是「血親」限定,所以屬於姻親關係的(透過「婚姻」產生親屬關係),發生性行為,
都不會觸犯本罪。所以:
兒媳婦
嫂嫂
小姨子
繼姐/妹
繼母
繼女
通通pass
*收養是「擬制血親」,會犯罪!
各位光源氏教徒,很遺憾的,收養在法律上是視為血親,所以出手之前要多一道終止收養
的程序。當然考量告訴乃論的話,你也可以不用管這些。
但提醒一下這邊講的是刑法。民法如果要結婚的話,收養關係的結婚限制是不可逆的,不
會因為終止收養就變成可以結婚。
*但如果你在日本,可以不用管這些!
日本刑法沒有「近親性交罪」。
事實上有不少國家原先有,後來就廢除了。
原因在於這條在刑法學上一直都很有爭議,大概不亞於通姦罪。
你說民法的結婚涉及長久家庭關係就算了,但是兩個成年人你情我願來交合,誰也沒犯誰
,沒有人受到傷害,到底為什麼需要用刑法來制裁?
有點類似同性性行為,早期也是有刑法處罰的。但是後來開始覺得,就算大多數人看到或
想到同性交合多少會感覺「不愉快」、「不舒服」,但有沒有必要用刑法去保護大眾避免
感到「不舒服」?
所以越來越多「先進」國家,逐漸廢除近親性交罪,或至少像我國是「告訴乃論」。
以上。
空白的地方可以留給見多識廣的司機補充課後教材。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