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其中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
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後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按照這個法條的敘述 C恰有些人也踩線了?
猥褻行為的認定沒有再細節的規範
所以會變成主觀意識判定
那這樣貼一些比較煽情的蘿莉正太
例如臉紅的 也可以被認定成猥褻啊
這個界限很模糊
有沒有正太蘿莉控危險了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