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ghttot (水晶宮的魷魚)》之銘言:
: 不討論精神病 我不是醫師
: 不討論判決 我不是法官
: 我只是想問 為什麼有病可以成為減刑的理由?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 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這是法條 為什麼法條中 有病可以成為減刑的理由呢?
: 說到底 刑罰的意義是?
以法律人的觀點來看;
給予一個個體刑罰(or任何罰)的時候,
首要是他的行為值不值得處罰?
比如偷隔壁同學桌上一張衛生紙,而且真的沒什麼其他因素,也沒前科,
之前也沒偷過,就是只偷這一張拿來擤鼻水。
(為什麼上面這句要這麼囉嗦就是先排除其他因素)
在刑法上就符合竊盜罪的要件;
但法律人會覺得被侵害的人失去的法益太微小了,
不值得給予刑罰來處罰他。
類似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92004
於是你可以瞭解到真的完美契合犯罪的要件,
也會因為各種因素來決定一個犯罪者是否要給予刑罰,或者是否刑罰要有所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