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cifier (lucifier)
2019-05-14 13:49:01請拿出你手邊的《民法總則》(王澤鑑著)
我手邊的是2006/8版本,翻開行為能力制度體系圖表
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七歲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身分行為例外)───────────────────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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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意思表示───得獨立為之───純獲法律上之利益(77條但)─有效
│ │
│ ───日常生活所必需(77條但書)─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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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法代允許───個別(77條)────────有效
│ │
│ ───限定─財產處分(84條)───有效
│ │
│ ─獨立營業(85條)───有效
│
───若未得允許───單獨行為(78條)──────無效
│
─契約(79條)─效力未定─承認事後生效
│ │
│ ─撤回不生效力
│
───詐術行為(83條)────強制有效
首先是紅包與零用錢是否為84條得法代允許處分之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法代之允許範圍不能加以界限及預見時,不得為之(p.350)
因此一萬元購買點數是否為允許範圍,容有討論餘地
若無84條之適用,則檢視83條情事之有無
若否,則適用79條之規定,法代若事後承認則契約有效,撤回則自始不生效力
至於應該向誰撤回、向誰請求返還價金,這邊不討論
很久沒動法律,只能翻學生時期的舊書撐腰而已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3:51:00"法代之允許範圍不能加以界限及預見" 這個感覺解釋範圍還滿廣的。前幾天有個桃園地院的案例有提到前幾篇*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3:54:00用79還是要回歸法代允不允許來看 這跟77還是相關而且84也是要先得法代允許 某G才是別跳針了 先告訴我家長到底允不允許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3:57:00這篇就跟你說零用金範圍容有討論餘地 你還在跳針喔?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3:58:00再說零用金你要怎麼證明是經允許處分之財產? 你允許的嗎
所以我說法院判定啊 不是你說不是就不是...我論點從頭到尾相符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3:58:00零用金本身定義上就是允許處分的財產啊 不然是啥?如果所謂的零用金還要通過家長允許 那跟民77有啥不同?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3:59:00如果零用金這麼容易被界定為允許處分之財產 論文不會一堆啦好嗎 隨便法源上找都五六篇
別跟這些人講道理了 浪費口舌而已 他們就自以為是法官認為不能撤銷 沒什麼好多說的啦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9-05-14 14:01:00算父母的私房錢好了
所以我只說先看適不適用84... 你在那邊說“ㄟ 民法哪有自行處分的規定”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01:00這明明就沒有那麼篤定 幹嘛那麼激動XDD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03:00我也很懶得跟某些人講道理,一直跳針有效不能撤銷zz
在84認定範圍上的模糊空間超大 幹嘛急著說不能撤銷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04:00我相信不管是哪個法官或是王則鑑還是林誠二都不同意這種遇見可能性預
B大去休息了吧 多說無益 有些人腦袋僵化了 只認為自己就是對的 繼續討論下去也沒有意義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06:00覺得好笑的是這篇明明是在打臉法盲 結果有人要我來學XDD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07:00highwayshih找到的那個桃園地院的判例很有意思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9-05-14 14:08:00非娛樂用那未成年人玩夾娃娃機轉蛋一番賞花了好幾千,爸媽是不是都有權把錢要回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09:00所以我從一開始就告訴你 請問允許在哪裡? 有錯嗎?還跳阿想說零用金可以跳過法代允許 不曉得是誰齁?
作者: send99555 (內仔) 2019-05-14 14:13:00
現在去買150都會被各種問了 小孩買的到?
所以重點就上面H大說的 是否會判為零用金最後我不是法官 只能說 我不能決定謝謝當判為84 誰管你過不過77如果定義為“自行處分財產”的確可以不理法代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9-05-14 14:20:00
法院判定前 先打1950諮詢好嗎
我就覺得很奇怪啊 適用84的判例也不是沒有 為啥還覺得一定能撤銷 不就只能看法院的判定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22:0084條的零用金要允許特定行為 我就說了請去看實務判決zzz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22:00你告訴我這件到底有沒有家長允許 77是大方向 84是特定你大方向都過不了 你還想過特定喔?48年台上字661 實務麻煩看一下好嗎?還在那邊跳針跳針 你姊姊喔? 還是你是店長不想吐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這案不就適用84= =哪來一定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26:00從沒有人說"一定能"撤銷吧 只有跳針零用金so有效ok?
零用金已經是同意處分了 還要再同意那84根本是廢法啊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0:00桃園那案例用被告不清楚對方年齡抗辯了不只是因為84的關係,而84成立的原因不是因為零用金是因為他冒用帳號兩年沒發現太誇張
B法院說符合84也要問77 我看媽媽輸惹錯 商家輸了 我邏輯有問題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32:00我還特別去看h大說的105年簡上 那是上網銷售 非實體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33:00那個沒有被冒用吧,只是說他可以用那帳戶一年多胡月珠是那個未成年被上訴者的媽媽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4:00他帳戶是冒用他媽的名字辦的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35:00湖月珠想要主張被上訴者未成年+她拒絕承認故契約未成立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36:00我在說的是銀行帳戶喔那個是胡月珠會用來繳水電費的帳戶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37:00而因為被上訴人(也就是胡月珠的小孩)可以操作那個帳戶,在這個案例裡面就被認定是對該帳戶財產有處分權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8:00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19-05-14 14:38:00零用錢是小孩的錢 不代表法代(父母)同意他可以隨便花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38:00然後我相信胡月珠應該是沒想到她小孩會花45萬買虛寶啦XD
桃園那案例帳號使用數年、成功交易數筆且該網站申請有要求各項個資佐證,跟本案的小朋友差距其實不小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39:00不單只是84條的原因,想只靠零用錢說是84適用不可能的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39:00你畫線那段是跟民83有關,不是民84
如果用不能加以界限或預見來看的話 被上訴人的媽媽很明顯不會預見他花幾十萬買虛寶 然而84還是過了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40:00我沒辦法斷言是不是不可能 但要依照這篇說的不可預見..我不覺得胡月珠可預見她小孩會花45萬買虛寶啦難道你不覺得這實在很難預見嗎XD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41:00因為賣家根本不知道是不是本人,他要告也是告數字網賣家無法判斷是否成年所以才跟77沒關係
做成判決的法條依據是84不是83 關知不知道是本人啥事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43:00就是77不適用才會扯到84懂嗎?
那只是賣家拿83來當其中一個攻防點 可是被上訴人被判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43:00不過我也只是講「不可預見」啦 胡月珠這個有其他不同地方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44:00反了吧 是因為84是用所以77不成立
不是無法判斷是否成年=>不適用77=>適用84 而是適用84=>所以不適用77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9-05-14 14:45:00一開始就已經證明無法得知是否成年所以77根本就無法成立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46:00你講的是民83
你因果關係搞反了啊= = 是適用84在先不適用77在後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4:47:00你就用自然一點的邏輯想,如果77卡得動84,那84有啥意義?
77是通則 84是例外狀況 既然是例外狀況了關通則啥事
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19-05-14 14:48:00小孩(限制行為能力者)自己來買上萬元點卡 超商應該拒賣這種有法律糾紛的行為 禁止就對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14 14:52:00店家如果一開始叫家長陪同就沒有這些事 直接77卡死小孩
換另一波家長出來 為什麼不直接賣我小孩點卡 還要我跑這一趟
作者:
a1919979 (狐狸精婊子)
2019-05-14 15:01:00當然要家長同意啊 九歲小孩來做萬元交易 你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請問是在限制什麼行為能力拉?性行為?兩小無猜條款在手他們才是最強的吼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9-05-14 15:04:00上面就有一個判例了...不如先去看看嘛^^"
作者: notneme159 2019-05-14 15:21:00
但神奇的是 金額大小是每個人不一樣的
作者: zxc1020305 (理解不能) 2019-05-14 15:27:00
那個但書就是為了這種時候而設立的吧,零用錢是小孩子能自己花的,但是法代允許他能買什麼旁人不能事先預設
作者: abjx (GOGOGO) 2019-05-14 16:34:00
這新聞看下來我只覺得店員很雖小.....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