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0歐元買到PS4?少年把PS4當水果過磅,騙

作者: tnlinna (serena)   2019-02-02 01:51:07
※ 引述《john91018 (暴虐轟龍)》之銘言:
: ※ 引述《leegogo (李狗狗)》之銘言:
: : 10歐元買到PS4?少年把PS4當水果過磅,騙過結帳機台偷天換日
: : 2019-01-31 14:22 By 歪力
: : PlayStation 4 在現今毫無疑問是極具吸引力的家用主機,有人電玩展排隊搶特價 PS4
: ,
: : 有人被高爾夫球打中命大不死而收到 PS4,而法國有位少年想用更聰明的方法得到 PS4
: ,
: : 根據法國媒體報導,尼斯當地一間商家爆出有一位 19 歲少年利用不正當的結帳方式,
: 將
: : 一台要價 340 歐元的 PS4 主機以 9.29 歐元(約新台幣 328 元)價格帶出了商店。
: : Gameinformer 描述,這名法國少年將 PS4 帶到無人自動結帳路線,將 PS4 放到 Kios
: k
: : 自助水果磅秤機台過磅,該機台用將 PS4 的重量當成水果的重量來計費,讓少年成功
: 將
: : 一台 PS4 以不到 10 歐元的代價帶出商店,並以 100 歐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 : 由於第一次犯案成功,少年第二天回到商店故技重施,遭到商店保全發現制止並移送警
: 方
: : 調查。就在上星期,蒙貝利亞地方法院裁定少年緩刑四個月,而向那位少年購買贓物的
: 買
: : 家則尚未到案,只能說歹路不可行,少年們切莫以身試法。
: : https://goo.gl/S6k6x5
: 下面推文似乎對該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到底是竊盜還是詐欺有所爭議
: 法國的刑法長怎麼樣子我是不知道啦
: 但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
: 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中,客觀上,行為人使用自助水果磅秤機購買PS4之行為,非該機器正常使用之方式
: ,故應為不正方法取得該店家之物。
: 主觀上,行為人事後將PS4以市場價售出,應認其有不法意圖
: 行為人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 本罪係於詐欺背信重利罪章之中,且是第339條詐欺罪之特別條文。故行為人之行為應屬
: 詐欺罪之一種。
: 順便整理一下竊盜跟詐欺的區別好了
: 竊盜罪,簡單來說就是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
: 詐欺罪,一定要行為人用詐術讓人陷於錯誤,他人再交付該物給行為人
: 像本案其實有結帳,算是一個交付的動作了,也有對價關係,因此絕對不可能是竊盜罪
: 某位叫人去讀刑分的,我蠻好奇你刑分讀的是哪本,求推薦
推 tnlinna: 這構成320竊盜罪,不會構成339普通詐欺罪,至於為何請翻02/01 16:22
→ tnlinna: 刑分教科書02/01 16:22
這是我講的啦
顯然你沒看出我埋的伏筆
我只說本案會構成320,不會構成339
但沒說不會構成339-1
你自己都說,詐欺罪,一定要行為人用詐術讓人陷於錯誤,他人再交付該物給行為人
「所以本案絕對不可能構成339」 這應該沒問題吧?
至於你說的本案有交付、有對價關係,絕對不可能是竊盜罪
讓我們看看學者怎麼說
「行為人有意取得自動售物機器內物品,即使是使用類似於詐欺罪的方式,仍可適用竊盜
罪。不管行為人投入金屬片、偽幣或其他「不正確」的硬幣(包括外國錢幣)而取得貨物
,只要是未依據自動售物機器設置人所要求的支付條件取走物品,都是未得同意或違反意
思之取走他人之物行為,已構成竊盜罪。」
但是,雖然已經構成竊盜罪
可是有另外一個條文,就是你提的339-1
這個條文性質上有不同見解
有一說認為339-1是竊盜罪的特別減輕規定
依此說,本案雖然構成320竊盜罪,但同時也構成339-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競合上優先適用339-1
另一說認為339-1是為了填補339普通詐欺罪的處罰漏洞而新增的特別條文
為的就是處罰像本案這種因全部行為都是自動化過程,沒有人介入審查,並無使人陷於
錯誤的行為。(普通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之一是使「人」陷於錯誤,所以不能以詐欺罪論處
)
依此說,本案行為人仍不會構成339,但會構成339-1第1項,再和320競合(是否構成320採
此說者亦有不同見解)
所以,不管依哪說,都不會構成339,而且會構成339-1,這可以說是學說共識了
會不會構成320,學說上其實是有爭議
但如果用你說的理由
「本案其實有結帳,算是一個交付的動作了,也有對價關係,因此絕對不可能是竊盜罪」
恐怕沒幾個學者會認同 哈哈= ="
作者: tnlinna (serena)   2018-02-01 16:22:00
這構成320竊盜罪,不會構成339普通詐欺罪,至於為何請翻刑分教科書
作者: twosheep0603 (兩羊)   2019-02-02 01:56:00
你說的對 哈哈
作者: nok1126 (Nok)   2019-02-02 01:59:00
放寒假還可以看到分則 哇草勒
作者: tnlinna (serena)   2019-02-02 02:09:00
內文引自蔡蕙芳教授在月旦法學教室的文章
作者: s252231 (止水)   2019-02-02 02:09:00
抱歉 走錯版,我以為是西洽...咦?
作者: nok1126 (Nok)   2019-02-02 02:12:00
謝謝
作者: qazzqaz (qazzqaz)   2019-02-02 02:14:00
法律小學堂欸XDD長知識給推~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9-02-02 02:19:00
你這樣講好怪 假設「未經同意」也包含「基於錯誤的同意」那理論上來說 所有的詐欺罪都可以成立竊盜囉所謂的竊盜係指「未經同意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而此處的未經同意 應該係指表面上的同意而已 至於對方同意的理由是什麼 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然後我認為339-1明顯是詐欺罪的特殊樣態啦 這看章節就知
作者: zhenyuan (大好きって叫びたい!!)   2019-02-02 02:42:00
竊盜罪的特別減輕規定放在詐欺罪章?有點難以聯想ww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19-02-02 02:53:00
他這邊的主張沒有說未經同意包含基於錯誤的同意吧自動化流程沒有人為介入根本就沒有錯誤的問題啊'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9-02-02 03:07:00
厲害
作者: GTR12534 (カラス)   2019-02-02 04:03:00
支付條件在這裡應該沒有違反吧?取巧的是貨物不是嗎
作者: edward40812 (甘草治禿頭)   2019-02-02 04:42:00
寒假開始了放過我好ㄇ
作者: Xanphenir (幽靈司書)   2019-02-02 05:43:00
我到底在這邊看了什麼....
作者: belion (滅)   2019-02-02 08:24:00
?!
作者: lv256 (等級256)   2019-02-02 09:57:00
法學大戰 go!
作者: yuetsu (Super White)   2019-02-02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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