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對嘉航是不是沒有基本的禮貌?

作者: Lex4193 (oswer)   2018-12-13 18:29:09
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吧
我國刑法第311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物進行評論不罰
雖然什麼叫作可受公評之事物並沒有非常嚴謹的標準
但一般來說
網紅也算藝人,藝人就有忍受公共批評的義務
因為藝人的賣點是自身的魅力,也就是把自己本身當作商品拿出來賣
那消費者自然有不喜歡這項商品而批評和投訴的權力
那藝人的隱私怎麼辦呢?
法律上的見解是,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資料,就不算侵犯公共人物的隱私
所以說偶像明星在公共場合就是要被粉絲和媒體追逐
但粉絲和媒體不可以追到私人物業也就是偶像自家和公司去
想當公共人物,就要忍受被人二十四小時拿放大鏡檢視
被媒體和粉絲挖出自己的私生活或黑歷史也不能說什麼
否則就乖乖當凡人就好
作者: nakomone (nakomone)   2018-12-14 06:41:00
你覺的那些東西叫可受公評之事?每個人有個人的主觀定義你要怎樣去認定?你覺得可受公評就可受公評?還有不要只看法條就覺得有兩把刷子很多實務見解都會有更詳細的解釋你要不要去司法院網站把所有的都看完再來決定你要不要發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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