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吧
我國刑法第311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物進行評論不罰
雖然什麼叫作可受公評之事物並沒有非常嚴謹的標準
但一般來說
網紅也算藝人,藝人就有忍受公共批評的義務
因為藝人的賣點是自身的魅力,也就是把自己本身當作商品拿出來賣
那消費者自然有不喜歡這項商品而批評和投訴的權力
那藝人的隱私怎麼辦呢?
法律上的見解是,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資料,就不算侵犯公共人物的隱私
所以說偶像明星在公共場合就是要被粉絲和媒體追逐
但粉絲和媒體不可以追到私人物業也就是偶像自家和公司去
想當公共人物,就要忍受被人二十四小時拿放大鏡檢視
被媒體和粉絲挖出自己的私生活或黑歷史也不能說什麼
否則就乖乖當凡人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