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板眾發言,發表一下淺見:
我個人認為其實比照刑法 310 條誹謗罪 https://goo.gl/y6O6oQ 加以改寫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視為誹謗,處三個月水桶。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版規者,處六個月水桶。
以上兩項加計為連續犯者,處一年水桶。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的罰則與期間則可以再議,而這麼寫的話:
1. 沒有針對性,而是通例。
2. 比照刑法,設有加重誹謗。
3. 貼文者必須有證明的義務。
4. 額外再針對連續犯設加重條款。
這樣寫其實應該就可以達到效果了,不然一事件一條款其實寫不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