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法律保障的著作權沒想像的多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6-06-14 01:44:51
※ 引述《F23ko (名無乚)》之銘言:
: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220777
: 看起來事由是這樣
: 一個道具製作者做了一個作品,然後發表
: 然後,另一個道具製作師發文,把前者的照片拿來貼到文中做評論比較
: 雙方因此有衝突,告上法院
: 最後法院認定,基於評論而使用部分照片,是「合理使用」範圍
: 所以宣判無罪
: 話說
: 感覺起來普世價值認為的著作權好像比法律嚴格上許多倍的樣子喔?
: 我記得法律也不保護作品的「原理」以及「意象」、「概念」之類的東西
: 但在一般作品中,只要「概念」相似就會被指為抄襲
先說聲抱歉,一開始我也被誤導以為是法院判決,
想說這事情這麼簡單怎會鬧到法院
不過看到裡面圖片才知道
原來是"檢察署"的處分書
意思就是說這結果比無罪還可笑 連起訴都起訴不成功
輪不到法院認證,檢察官就打槍原告了
明天八點就要起床
粗略跟你聊聊,如有法律人要補充的大大歡迎
首先,你先從這案子當中原告與被告系爭事實看起
處分書裡很明顯在爭吵的東西是甚麼? 照片,對,就是那幾張照片
聲請人寫了一篇文章然後裡面夾帶幾張照片
最後寫版權所有blabla...
然後被告認為自己被聲請人用軍火廚啦blabla的字眼侮辱等事...
所以寫了一篇文章反擊,當中剛好好死不死引用到原告文中的照片
然後聲請人就認為,我罵你,妳敢頂嘴? 還重製我的照片?
你死定了我一定要告死你(設計對白)
事實上也真的可以推敲得出是想告死被告(笑) 不然這種小孩子打架就可解決的事
還從地檢不起訴開始一路鬧到高檢 我國司法資源真的有夠多
然後才接連底下一串訴訟攻防
然後檢察署處分的理由書寫得很清楚
被告所做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這法條(著作權52條)的保護範圍
哪裡清楚?我們來看看法條上怎說:
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被告是為啥會使用到告訴人的圖片?
1.覺得原告公然侮辱,認為有正當理由引用其文字與圖片作為證據
2.為了評論比較雙方製作道具的優勝劣敗,讓雙方作品攤一起受公評檢視
光是這幾點就已經足顯被告有理由去重製原告的圖片
根本不是啥你後面說得意念 原理概念blablabla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6-06-14 01:47:00
推 解釋得很清楚
作者: F23ko (名無乚)   2016-06-14 01:49:00
你講的比那份文件清楚多了 XD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16-06-14 02:01:00
另外著作權刑事是只罰故意的,以刑逼民成功率不高
作者: jeeyi345 (letmein)   2016-06-14 02:07:00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16-06-14 02:11:00
倒是營利與否的考量在比較法上有漸漸變得次要的趨勢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6-06-14 03:12:00
幫推,這部分雖然當年有修,但沒在用就全部還回去了...
作者: carzyallen   2016-06-14 03:13:00
借串問一下,該處分書性質是屬於行政處分嗎?若聲請人不服,能否再向法院提救濟?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6-06-14 07:32:00
..再議、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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