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txml (赤木巧☠)
2014-07-09 13:50:17※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銘言:
: http://goo.gl/5CU6gB
: "謝立聖以修正草案第13條為例,指出在修正後,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權將歸雇主所有,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變成他的老闆才
: 是。"
: 往後合約立案創作人須更注意版權歸屬,不過這行業應該所有人都會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曾經身為一個不起眼的文學創作者,恕我直言,姑且先不論這個法條的目的何在,
我覺得這篇的論述方式,根本是鬧劇的等級...
『台灣創作圈將成一灘死水』?.....
抱歉喔我快笑死了,照這個神邏輯來看台灣軟體業應該死透了....
『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你不就簽約的時候額外提就好了...
創作者或許莫名地被佔了便宜,那就就事論事嘛...
省去論述的部分,直接給出武斷的結論,什麼稻草啊、死水啊...
我真的很懷疑這篇文章(網址原文)有想理性的討論...
作者:
happycat (雞排一份要加咖哩醬)
2014-07-09 13:53:00雞排一份要切,外加咖哩醬~
作者: aleph1 (aleph1) 2014-07-09 13:53:00
你認為沒名的人提這個公司會鳥嗎?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14-07-09 13:53:00什麼?!現在雞排居然有咖哩醬這種東西,我真是孤陋寡聞
不過智財權官司真的很好賺 朋友自稱軍火商不是講假的
作者:
kaseno (六面)
2014-07-09 13:54:00所以不該稱呼你為文學創作者 應該叫做文學工程師才隊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3:56:00文創產業流水線工廠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3:56:00軟體的性質不太一樣,不需要靠作品集找工作
不 軟體一樣是靠作品集找工作的 這幾年越來越是如此github log比你的學歷講話大聲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3:57:00而且軟體很少是單人完成全部,很多不是靠團隊完成的嗎?
大型的創作專案也是啊如果是獨立作者那叫做藝術家 請去找經紀人處理這問題這還是很現實的問題 想要保護自己的創作又想賣錢要不就是自己的價碼夠到可以請得起專家處理這個要不就是省吃儉用自己發行到期待遇到金主的那天...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14-07-09 14:07:00其實很多作者沒有名氣的階段都被砍爆啊 XD像HP我記得一開始英國還沒有人要出,最先是下殺賣給一個美國伯樂,結果真的讓他火了,接下來就輪她海噱了。
我是覺得該問的問題是 台灣人願意讓受歡迎的創作者賺?這點我很懷疑啊 台灣人真的很矛盾 要賣東西的時候抱怨別人不付錢 自己要買的時候又不肯給別人賺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12:00斤斤計較小氣財神
因為人性啊,錢要進別人口袋本來就會想比較多要進自己口袋時都希望別人像白痴一樣什麼都不想和台灣人沒有什麼關係,硬要扯的感覺有點差
事實就是如此 很遺憾台灣的致命的病是窮酸 我很早就說過了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14-07-09 14:16:00我是覺得,你沒有籌碼上談判桌本來就會被人砍爆。俗果你說的受歡迎真的讓作者"有籌碼",那自然有喊價空間。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14-07-09 14:17:00阿,當然這裡先不討論那種潛規則和私底下封殺的黑暗奧步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4-07-09 17:00:00大部分文章都只是宣導,沒有要討論,更沒有要給你機會檢討他
作者:
xtxml (赤木巧☠)
2014-07-09 21:02:00其實我要不要吐槽他好像是我想就做的,不是他給我機會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