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智財法草案檢視 簽約內容更顯重要

作者: alchemistofh (香草第一)   2014-07-09 13:50:03
第十一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另有規定,指十三條:
原條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新條文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原條文將著作權直接給著作者,財產權給僱用者,這沒問題
但是乙案應是第十一條的但書,在被僱用的情形下,會直接給僱用者,受雇者無法
保有著作權。
是的,乙案有從其約定。但是今天一個新手、小咖發明家,有條件和公司定約定嗎?
老闆直接說不要這傢伙。
所以,這位仁兄就要拿著他作品到處跑、到處跑,直到找到願意"從其約定"的老闆。
到處跑的同時,就喝西北風吧!
我想這是台灣老闆很大的問題:有多少人願意"從其約定"?
作者: david10ne (大胃汪汪)   2014-07-09 13:50:00
哇靠 衝突了
作者: kaj1983   2014-07-09 13:52:00
未來這類設計職的作品集會更難產生,搞不好還要向原公司買使用權才行,不然轉職時根本沒有作品集可用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4-07-09 13:54:00
會說這法案沒問題的明顯沒考慮到現實狀況想跟老闆簽著作權是自己的? 別想找到工作了
作者: alchemistofh (香草第一)   2014-07-09 13:56:00
沒錯,我就是這個意思。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56:00
現實狀況是公司都會叫你簽著作權轉移 法律改不改沒差別
作者: qk2007 (你家厚德路)   2014-07-09 13:56:00
可以談條件的 都是不用工作的0rz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57:00
既然沒條件談 那在意這個法律的變更幹嘛?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3:58:00
沒差的話為啥政府被罵到臭頭也要改? 明顯就是有差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4-07-09 13:58:00
只從法條看當然沒問題 訂有利契約就好 問題是才不會僱用你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9:00
一個是私底下來...一個是光明正大...沒差別?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4:00:00
到底差在哪裡?結果都是一樣的
作者: saberfighter   2014-07-09 14:05:00
沒注意到這法律剛好僱用者又想欺騙時就有差了吧?直皆沒寫在契約上就好了現在都會簽轉讓啊 要簽的時候就會注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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