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ouseman1104之判決逾越文義解釋

作者: 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雷恩哈特)   2017-06-21 23:45:58
原文恕刪
申訴人被檢舉之推文
噓 evilsura: 你有電?嗯嗯果然只以自己想法為中心,照你現在跟女板發 04/22 21:11
→ evilsura: 言,你滿明顯的就是父權仇女異性男,我都還不敢以女性主 04/22 21:11
→ evilsura: 義自居呢wwww 04/22 21:11
→ evilsura: 是其實你只想貫徹本能論來羞辱人,不是嗎?仇女仇到這 04/23 12:23
→ evilsura: 麼明顯,誰要對誰easy那是他/她的自由,你重炮貶低台女e 04/23 12:23
→ evilsura: asy,然後哭哭為什麼男人為什麼不能賣,奇怪了你不是拿 04/23 12:23
→ evilsura: 性解放當擋箭牌?那你在嗆那些台女easy是在嗆什麼?而且 04/23 12:23
噓 evilsura: 唉唷森77耶,還他板事務,就在討論彼此對性別議題思想上 04/23 21:04
→ evilsura: 差異,拿你其他相關發言探討你實際對性別議題的真意,好 04/23 21:04
→ evilsura: 有扯到你被水桶應不應該嗎?要檢舉就去,當我沒工作很 04/23 21:05
中,將檢舉人於他板之發言帶到本板討論
並且有針對之事實
本文部分為針對檢舉人於他板之言論進行攻擊
屬於私人事務,不符合本板板規對於看板事務或看板風氣之定義
故判定違反板規4-7
4-7 〔蓄意引戰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經檢舉人檢舉後成案,依板規水桶一個月
申訴人之申訴之理由共計以下二點
1.檢舉人發表言論時,申訴人已於該看板被水桶
2.檢舉人發表之文章ACG點薄弱
然而上述理由仍無法作為申訴人推文內容不違反4-7之證明
就理由1而言,申訴人是否該板水桶無法改變內文針對他人於他板之言論攻擊之事實
無法作為4-7無違規之原因
就理由2而言,該文文章內容ACG點之有無應交由板規4-1判定
即便該文無ACG點違規,申訴人仍然有4-7違規之事實
依據以上理由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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