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跑課老師
可是某個補習班主任時常說話不算話 用諸多理由減少鐘點
所以我主動要求簽立合約
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聘僱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按XXX元整/時(每堂課2.5小時)薪資支付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訂本契約接受聘任後,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契約。如因故必須提前終止契約
者,應於五個月前預先知雙方,其薪資結算至離職日止。甲方如未依前述規定預
告離職者,應賠償乙方所受之損害。
第三條 乙方受聘時間,完成甲方指派授課工作。
第四條 乙方受聘時間,乙方接受甲方授課進度要求或課業研討,若要求超過契約合作則
能不予理會。
第五條 乙方受聘期間,得依甲方規定享有相關福利設施。
在今天他提出了"競業條款"
要求我在離職的一年內不得再該學區任教(包含私接家教及台上授課)
但我有查閱了一般企業"競業條款"的內容
我的工作並未涉及營業秘密 只是一般的跑課老師
應該並沒有違背"競業條款"的任何一條吧?
如果他堅持要加上這一條 我是不是可直接無視?
還是我忽略了什麼?甚至我需要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