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å°å¤©ä½¿ï¼Ÿï¼)
2014-09-24 10:46:06此篇主要說明簽立合約前,有哪些是我們求職者該注意到的事情,
值得建議的原則就是:要先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律賦予的基本權益。
先援引勞基法總則第一條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如同我在某篇推文中所說,堅持並提出這件事情絕不是我開心就好,
而是法律所訂定之勞工基本權益,雇主無權也不可以任意侵犯。
樓上iam大的第二個例子,如果該師真的從原補習班挖學生走,真的很沒道德,個人覺得被罰錢是正常的...當初到這補習班工作,就算競業條款多不合理,你還是簽了這樣的約,當離開補習班時,我覺得很多補習班也不會真的這麼硬,不準該師在附近找工作謀生路,但若離開該補習班,又帶走學生,實在不是件好事我懂你的意思,但我想要講的是,通常如果只是在附近的的補習班工作,前東家應該不會為難該師,畢竟就只是討口飯吃,如果該師有介入挖學生的事,當然原東家沒辦法用挖學生去告他,因為學生愛在哪補習是自由,所以只能用競業條款去告,多少讓該師受到點懲罰某些補習班(比例多少我不清楚,但很肯定的就是一定有)會在合約理弄競業條款,我猜多半不是怕老師出走而是怕老師出走的同時,帶走了學生到鄰近的補習班如果這個老師真的教得好,當然會吸引原補習班的一些學生也過去新補習班,但我想表達的是,這個老師有沒有親自參與"挖"學生的動作,如果老師過去新東家,學生又慕名跟過來,這我能理解但是參與"挖"(比方說直接打電話之類的)這件事我還是覺得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