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六朝、關於阿米巴、關於羅森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4-02-16 17:16:17
※ 引述《aiglas0209 (艾格拉斯)》之銘言:
: 推文裡又有人開始轉進最近的iwin事件了,有的護航,有的反駁,護航的總是說本來不想管
: 的低調點就好非要自己引鐵拳,反駁的目前還沒開始被亂扣帽子,但在西洽時則被往往悲憤
: 噓文打成境外(X)蘿莉控(O)勢力
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
把法條寫成這樣
如果這條修法是擴權給衛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選擇要擴權給衛福部的
理論上這也是民意的體現
而且這條當初也是政黨協商後共識通過
並不是執政黨強行表決通過的
那也許立法院不見得真的能完全體現民意
但如果把這條拿出來公投
會有什麼結果似乎也是顯而易見的
或者要打法條這樣寫違憲?
參考刑法235和釋字617
對作品做審查並以刑法相繩,很可能是不違憲的
或者要主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太重,違憲?
那假設比照釋字777,宣告違憲後,修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或者乾脆比照刑法235,修到兩年以下
即使如此,還是會吃到刑法
當然釋字617距今18年
也許新的大法官會做不同的解釋
但我個人是有點懷疑
===
台灣畢竟是民主國家
一條基於民意而不違憲的法律修改
你當然可以主張你不喜歡修成這樣
進一步也可以透過各種管道尋求重新修法
但要滑坡到中國的思想審查
我覺得是引喻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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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人說這條有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會發生寒蟬效應
我個人認為這不失為一種合理的主張
不過釋字617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
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
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講白了,大法官認為,只要法院多判幾個案子出來
大家就會知道哪些case會踩到,哪些case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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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固然可以表達其對法條的見解
但衛福部的見解不能拘束法官
到底哪些case會踩到,最後還是要透過法院判決
漸漸建立穩定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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