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20-05-05 22:05:21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看到關鍵詞沒有? 「被公司聘請」,那表示員工與公司簽的是僱傭契約。
: 僱傭契約的員工有契約義務提供勞力,但是! 沒有義務保障勞務結果的成
: 功。所以才有下面的:
: 僱傭契約之下,公司還得負擔勞工保險等一堆有的沒有的。換到老共那邊就是
: 所謂五險一金啥的。
: 可是老共那邊網站列出的契約可沒有五險一金,而且給付給實際寫作的作者之方式
: 是啥? 作品的淨收益的提成! 作品的淨收益是沒有保證的,換言之,這種契約要求
: 寫作者和公司「一起負擔作品的成敗風險」,瞭?
: 單憑這一條,正常的法院就不會判定這種契約是僱傭契約,也就沒有你上面所述
: 的公司承擔大部分風險所以當然可以獨佔著作財產權云云。
看到前面的回應,其實我很認真的想了一下,我們是在同一個國家用同一部法律嗎?
其實前面各位講的東西才是混淆....
事實上你們的問題全部在經濟部智財局的Q&A裡面有詳細解釋
其次這邊不管是公司聘雇或者說契約訂定委託,都是屬於所謂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並不單指一般公司和其聘僱員工
甚至經濟部那邊還有定型化契約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
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中文翻譯今天只要是我聘僱你不管彼此之間有無所謂的雇傭契約,只要有相關契約條文
訂定著作權屬於資方,那就屬於出資方,只是一個叫做顧傭關係另一個叫做委託創作
而以閱文的條款來說則是屬於出資方委託創作,著作權屬出資方的內容,相關條文請自行
詳閱智財局的內容都寫得很清楚,甚至鬼吹燈為什麼會被告?我們這邊也有相關條文
中文翻譯同樣情況發生在台灣,天下霸唱也輸定了....
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後,著作人就無權再利用工作成果,如果著作人未經出資人
同意而擅自利用工作成果之一部或全部另行創作類似作品,本來就可能會構成侵害出
資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出資委託著作人創作完成工作成果,必期待從工作成果
之利用獲得收益,以回收投資,自然不希望著作人又把工作成果稍加修改後做出類似
的作品,在市場上和出資人委託的工作成果競爭。因此,本條第二項特別做此約定以
提醒著作人勿再利用工作成果之內容創作類似的作品而妨害出資人的投資利益。
最後有人問到,OK雇傭關係有所謂的五險一金,公司有風險,但是簽約又沒有
公司有個屁成本支出?
以這次的風波來說起點方面首先要負擔的是網站維護的相關費用,比如各編輯、
MIS、相關軟硬體的購買、支出和維護、法務、財務,簽約後不賣的損失,推廣費用
全勤獎金、三節和其他補助的維護,這些是基本的
當你運氣好成為大神,全渠道推廣光這個京東幹過一次兩天15萬人民幣,只是在騰訊
的天氣類APP上投放,真的全渠道最少四百萬人民幣的成本起跳
還有專人對接服務和作者本人的明星化包裝,這兩個最少也要上百萬人民幣...
然後有人說閱文不用出成本不要開玩笑了,2018年閱文整體的維持費用就高達15.3億
人民幣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20-05-05 23:05:00
反正他就是想護起點 該說都說 看他一直拗做啥.....起點就是把平台代售關係硬拗成雇傭關係再加上霸王條款而已這次會眾怒就是吃了肉連湯都想喝掉而已其實王霸成這樣在台灣彈能被判契約不成立 但中國就...
作者: banana116125 (孤睾的丸者)   2020-05-05 23:15:00
閱文這份約就是用普通提供平台的義務來換取委託創作的權利啊 講白點就是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爛約 但仗著有靠山+壟斷逼人硬簽 所以如果是在台灣會被定義成僱傭關係 逼著要適用勞基法 但明顯閲文就不打算給勞工的待遇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20-05-05 23:21:00
會拿一般平台來比就是因為起點就是一般平台的模式呀至於起點用平台服務拗成奴隸約 那真的是它強簡單來說 甲方拿所有好處 乙方背所有壞處的合約 絕對有問題呀!這種鬼合約大概也只有中國的甲方敢弄出來
作者: radicalflank (種田prpr)   2020-05-05 23:27:00
你說的對啊,合法啊,但你怎麼不說讓這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有無符合勞基法呢?沒有符合的話是在?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20-05-05 23:49:00
你真的有看合約?看了那合約你還能說出甲方沒好處全拿...你也太強了。 XD 你扯甲方有負責推廣....阿..甲方就是賺抽成呀! 有推廣有啥問題...有推廣不是你能好處全拿的理由呀!
作者: radicalflank (種田prpr)   2020-05-06 00:03:00
厄,朋友這怎麼可能與勞基法無關呢,首先要先明白一點,法律是情境題啊XD,首先我們先來捋一下各情況關係,首先作者的作品全歸公司的情況1買斷,2公司全額提供資金及薪資即為僱傭關係,在僱傭關係的情況,勞基法就是準則。,那麼話題在拉回來,今天起點是否有給與作者符合勞基法的薪水及福利?,若無則不適用僱傭關係,在不符合作者是受僱創作的狀況下,怎麼可能用作者為受僱創作來討論呢?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20-05-06 00:14:00
你把所有作品的推廣都算一起??你怎不把推廣費除一下作品看看每本作品的推廣成本我下面回了Steam的例子給你了 你可以看看說有推廣所以甲方沒好處全拿 XD 什麼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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