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看到關鍵詞沒有? 「被公司聘請」,那表示員工與公司簽的是僱傭契約。
: 僱傭契約的員工有契約義務提供勞力,但是! 沒有義務保障勞務結果的成
: 功。所以才有下面的:
: 僱傭契約之下,公司還得負擔勞工保險等一堆有的沒有的。換到老共那邊就是
: 所謂五險一金啥的。
: 可是老共那邊網站列出的契約可沒有五險一金,而且給付給實際寫作的作者之方式
: 是啥? 作品的淨收益的提成! 作品的淨收益是沒有保證的,換言之,這種契約要求
: 寫作者和公司「一起負擔作品的成敗風險」,瞭?
: 單憑這一條,正常的法院就不會判定這種契約是僱傭契約,也就沒有你上面所述
: 的公司承擔大部分風險所以當然可以獨佔著作財產權云云。
看到前面的回應,其實我很認真的想了一下,我們是在同一個國家用同一部法律嗎?
其實前面各位講的東西才是混淆....
事實上你們的問題全部在經濟部智財局的Q&A裡面有詳細解釋
其次這邊不管是公司聘雇或者說契約訂定委託,都是屬於所謂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並不單指一般公司和其聘僱員工
甚至經濟部那邊還有定型化契約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
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中文翻譯今天只要是我聘僱你不管彼此之間有無所謂的雇傭契約,只要有相關契約條文
訂定著作權屬於資方,那就屬於出資方,只是一個叫做顧傭關係另一個叫做委託創作
而以閱文的條款來說則是屬於出資方委託創作,著作權屬出資方的內容,相關條文請自行
詳閱智財局的內容都寫得很清楚,甚至鬼吹燈為什麼會被告?我們這邊也有相關條文
中文翻譯同樣情況發生在台灣,天下霸唱也輸定了....
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後,著作人就無權再利用工作成果,如果著作人未經出資人
同意而擅自利用工作成果之一部或全部另行創作類似作品,本來就可能會構成侵害出
資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出資委託著作人創作完成工作成果,必期待從工作成果
之利用獲得收益,以回收投資,自然不希望著作人又把工作成果稍加修改後做出類似
的作品,在市場上和出資人委託的工作成果競爭。因此,本條第二項特別做此約定以
提醒著作人勿再利用工作成果之內容創作類似的作品而妨害出資人的投資利益。
最後有人問到,OK雇傭關係有所謂的五險一金,公司有風險,但是簽約又沒有
公司有個屁成本支出?
以這次的風波來說起點方面首先要負擔的是網站維護的相關費用,比如各編輯、
MIS、相關軟硬體的購買、支出和維護、法務、財務,簽約後不賣的損失,推廣費用
全勤獎金、三節和其他補助的維護,這些是基本的
當你運氣好成為大神,全渠道推廣光這個京東幹過一次兩天15萬人民幣,只是在騰訊
的天氣類APP上投放,真的全渠道最少四百萬人民幣的成本起跳
還有專人對接服務和作者本人的明星化包裝,這兩個最少也要上百萬人民幣...
然後有人說閱文不用出成本不要開玩笑了,2018年閱文整體的維持費用就高達15.3億
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