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陸是不是認為抄襲、山寨之類的很合理?

作者: pupuliao (pupu)   2014-07-10 16:57:07
※ 引述《fgki543 (天 神 降 臨)》之銘言:
: ※ 引述《pupuliao (pupu)》之銘言:
: : 根本問題 在於 人格權
: : 著作權中的一環
: : 在決大多數的國家法律中,人格權是保留給作者的,不管他是否受雇於他人
: : 而當然受雇於他人 這項作品的 著作財產權 歸屬雇主 這十分合理
: : 但是 如果 人格權 預設請況下讓給雇主 就十分不合理了
: : 這是對作者的不尊重
: : 舉個例子
: : 我有替學校製作網站,版權宣告 放學校名字,但是我可以在底下放上我的名字
: : 表示我是作者,如果修法後,作者也要換成學校...所以以後我接案 都要另外簽約...
: : 為何音樂創作產業 會出來抗議就是這點
: : 一張唱片 除了要找歌手之外,也要找人做詞作曲....
: : 以後所有歌譜上的作此作曲都是唱片公司老闆名字
: : 然後老闆也可以說 這是我的歌
: : 因為他出錢,通通掛他的名字
: : 預設歸給誰 這件事 差很多阿.....
: 請不要自己腦補,至少找些美國的案例,因為美國人就是這樣搞。
是誰腦補了? 我很去查過了,這次吵得 就是人格權,而非著作權
: 漫畫家畫出來的漫畫著作權也是屬於出版社的,難道漫畫家名字都變成出版社名字了?
沒錯 依照乙案 修法
就會變成這樣
: 現行唱片業的歌曲著作權也是屬於唱片公司而非作曲者的,有幾張公司把作曲者的名字
: 換成唱片公司名字了?
: 即便乍看之下最扯的乙案,也沒有限制創作人的人格權,至於說創作者必須專注保護自
: 己權利而沒有多少時間創作云云....先不提現行實務上就是這麼回事,連契約內容跟自
: 己的權利都不注意,那出來做甚麼生意?現在媒體那麼多,自己去發表吧。
乙案原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翻譯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監
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
發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吵得 就是 作者 掛誰名字
著作權歸屬權在第七條就已經明確寫出 屬於雇主,沒人否定
著作權歸 雇主這件事 大家都同意的
但是 沒理由 作者 掛誰名字這件事 也要讓出
就像 很多單機遊戲 最後 會顯示 製作群
電視節目 最後也會有製作群
他們都參予了 作品的製作,雖然著作權屬於公司
但是他們仍保有人格權,在最後放上自己的名字
作者: Kreen (每天要更優秀一點)   2014-07-10 17:01:00
推~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10 17:14:00
你有看過日本漫畫有再掛漫畫助手的名字嗎
作者: alwaysstrong (不要踩小強)   2014-07-10 17:25:00
有些日漫會在最後列出所有助手、編輯、協力者的名字
作者: pupuliao (pupu)   2014-07-10 17:28:00
二樓 你真的有在看漫畫? 單行本都會寫喔大部分都在最後一頁 感謝......
作者: kekeyo (kekeyo)   2014-07-10 19:01:00
到底誰是提案人 搞這種飛機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10 19:14:00
我只看連載 Q_Q
作者: a0652qj (小布)   2014-07-10 19:39:00
嚴格來說連載也算盜版吧 jump後面不知道有沒有掛助手名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10 19:52:00
也沒人會去看後面巴 = =
作者: behemoth (貝西摩斯)   2014-07-10 19:52:00
先確定誰是13條乙案的主體再來討論如果是先寫完小說之後,才跟出版社簽約,那著作權人一定是你,因為著作權自著作完成之時,始獲得你寫完小說的時,你不受雇任何人,所以你當然是著作權人如果你是接人家發的case,你一樣是著作權人
作者: pupuliao (pupu)   2014-07-10 19:56:00
但是 連載小說 是屬於 先簽約的喔...
作者: behemoth (貝西摩斯)   2014-07-10 19:56:00
因為舊法12條(新法14條)裡面有寫,出資聘請人完成特定著作者,其著作權歸屬於受聘人To Pupuliao:不是只要簽約就是叫受雇你講的東西其實是適用修法後第14條,是為了完成特定某東西而簽下去的適用13條的受雇人是類似:雜誌社的編輯、專欄作家的作者或是遊戲公司的繪圖者,通常都是領月薪,從事不特定事務或作品的人看一下這篇吧,http://www.plurk.com/p/jykrol
作者: gghh (GH)   2014-07-10 21:43:00
推!有人自己搞不清楚啊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4-07-10 23:25:00
原po先搞清楚修法的理由,而不是一直在那邊被害妄想behemoth講的夠清楚了
作者: scores (男兒當逆天!)   2014-07-11 08:37:00
魔力小馬 作者後面還留幾頁給助手ku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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