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gki543 (天 神 降 臨)》之銘言:
: ※ 引述《pupuliao (pupu)》之銘言:
: : 根本問題 在於 人格權
: : 著作權中的一環
: : 在決大多數的國家法律中,人格權是保留給作者的,不管他是否受雇於他人
: : 而當然受雇於他人 這項作品的 著作財產權 歸屬雇主 這十分合理
: : 但是 如果 人格權 預設請況下讓給雇主 就十分不合理了
: : 這是對作者的不尊重
: : 舉個例子
: : 我有替學校製作網站,版權宣告 放學校名字,但是我可以在底下放上我的名字
: : 表示我是作者,如果修法後,作者也要換成學校...所以以後我接案 都要另外簽約...
: : 為何音樂創作產業 會出來抗議就是這點
: : 一張唱片 除了要找歌手之外,也要找人做詞作曲....
: : 以後所有歌譜上的作此作曲都是唱片公司老闆名字
: : 然後老闆也可以說 這是我的歌
: : 因為他出錢,通通掛他的名字
: : 預設歸給誰 這件事 差很多阿.....
: 請不要自己腦補,至少找些美國的案例,因為美國人就是這樣搞。
是誰腦補了? 我很去查過了,這次吵得 就是人格權,而非著作權
: 漫畫家畫出來的漫畫著作權也是屬於出版社的,難道漫畫家名字都變成出版社名字了?
沒錯 依照乙案 修法
就會變成這樣
: 現行唱片業的歌曲著作權也是屬於唱片公司而非作曲者的,有幾張公司把作曲者的名字
: 換成唱片公司名字了?
: 即便乍看之下最扯的乙案,也沒有限制創作人的人格權,至於說創作者必須專注保護自
: 己權利而沒有多少時間創作云云....先不提現行實務上就是這麼回事,連契約內容跟自
: 己的權利都不注意,那出來做甚麼生意?現在媒體那麼多,自己去發表吧。
乙案原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翻譯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監
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
發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吵得 就是 作者 掛誰名字
著作權歸屬權在第七條就已經明確寫出 屬於雇主,沒人否定
著作權歸 雇主這件事 大家都同意的
但是 沒理由 作者 掛誰名字這件事 也要讓出
就像 很多單機遊戲 最後 會顯示 製作群
電視節目 最後也會有製作群
他們都參予了 作品的製作,雖然著作權屬於公司
但是他們仍保有人格權,在最後放上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