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Drama-ticket板abobi判決不當及不適任

作者: agiza (大大擁抱第二人生)   2021-04-18 10: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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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上訴(適用於第一次判決敗訴後)
    (1)被上訴板之英文板名:Drama-ticket
    (2)被上訴板之中文板名:藝文票券轉售板
    (3)該板隸屬組區之簡稱:Stage 舞臺
    (4)被上訴板之位置路徑:視聽劇場 → Stage → Drama-ticket
    (5)上訴人之帳號:agiza
    (6)被上訴板主帳號:abobi
   (7)簡述事發緣由:不服Drama-ticket板主abobi水桶判決
及Buzz_Service板板主skydreaming申訴判決
  
    (8)上訴的訴求是:撤銷水桶及板主abobi不適任
    (9)檢附證據:#1WQ97-Ca、#1WQxHeun、#1WQ-Jevc、#1WRHr_vb、
#1WRIDxRT、#1WRJeetI、#1WRKQlsv、#1WRUMxUF、
#1WRUkFPt、#1WSofOvT、#1WSvw4cO、#1WT90Qs0、
#1WTEKjN3、#1WTHkauz,
以及申訴判決 #1WUS5YBM
以下節錄判決結果——
作者 skydreaming ((‵▽′)Ψ..咦?) 看板 Buzz_Service
標題 [判決] agiza 申訴 Drama-ticket板 abobi 一案
時間 Sat Apr 17 00:54:5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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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agiza 申訴 Drama-ticket板 abobi一案
判決結果:有違規之嫌,但可調降水桶刑期
在這篇申訴判決 #1WUS5YBM 中,充滿不確性之字眼,
且指出Drama-ticket板規4-7諸多問題。
連「嫌」字都用上了,顯示本人沒有可供判決違規之真切理由,
卻仍執意以有問題的板規維持水桶判決,已失其依據。
以下為本人與板主abobi之信件往返
作者 abobi (有保庇)
標題 Re: 版主您好
時間 Sat Apr 17 06:33: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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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群組長建議減少水桶時間
如果您可以願意
水桶時間從10年調整成與板規1-1時間一樣1年
煩請您確認後回覆
謝謝
abobi
※ 引述《agiza (大大擁抱第二人生)》之銘言:
: 剛剛發現被水桶10年了,
: 不好意思違反了版規4-7,
: 想問問看有沒有其他改過自信的機會,
: 畢竟十年有點久XDDD
: 是說該篇PO文沒有要加價賣票的意思,
: 我之前也有多次讓票紀錄絕非黃牛。
作者 agiza (大大擁抱第二人生)
標題 Re: 版主您好
時間 Sun Apr 18 01:41: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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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判決內容,
以板規4-7的規定套用到本人案例的適用性,
顯見連司法大廳板主都顯得猶疑。
「禁止高價文徵求」是整條4-7的先決要件,之後的「並~」是連帶條件。
判決文以板規 4-1「禁止販售高於主辦單位所公開販售價格票券」,
推論為板規 4-7「禁止高價文徵求」。
以此觀之,本人並沒有違反這個先決要件,
司法大廳板主對於您聚焦在「勞力補貼」的問題,
也點出定義不清。
本人以原價出售票券,當然沒有違反4-7的先決要件,
而4-7的連帶條件本身就定義不清。
加上板規4-7是一整體的規範,局部引用還有顧此失彼的問題。
若繼續用板規4-7處置,
等於用一個有問題的規定牽強附會,
這樣的判決還能讓人信服嗎?
司法大廳板主指出「板主乃無給職,請體諒板主為維持板面穩定之努力」,
但管理版務再如何熱心都不能當成不求甚解的理由。
有問題的板規就像一把失準的尺,
拿來衡量事情怎麼會有正確的結果?
本人提出的訴求是撤銷水桶,
但水桶至今已將近一個月,
兩相對照來看,應該也已經扯平了吧?
agiza
2021.4.18
作者 abobi (有保庇)
標題 Re: 版主您好
時間 Sun Apr 18 08:51: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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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群組長判決內容:
本案認定原告有「希望」之引導,確有違規之嫌,但因非強制性,
且板規對勞力補貼的說明不夠明確(主因:無提及代買之詞),
  諫請板主修正,並針對暗示性用語明確規範,
此次可調降原告水桶刑期(雙方共識決)。
也認定有違規之嫌
判決為可調降水桶刑期並非取消水桶
原水桶處罰是10年
已經提出幫你降為1/10只有一年
我有像群組長說明將從10年調降為一年
現在就等您確認
您決定再麻煩通知我
thx
abobi
  
根據本人與abobi聯繫的結果,其所作出「一年」的裁量標準在哪裡?
何以不是十天?一個月?二個月?
再者,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連skydreaming的申訴判決都傳達對於態樣的不確定,
abobi對於其失據的判斷究竟是哪來的信心繼續為之?
不論是abobi的水桶判決或是skydreaming的申訴判決,其實都虛到不行,甚至矛盾。
一則本人確實沒有違反「禁止高價文徵求」的先決條件,
先決條件既不成立,還有什麼理由進行水桶判決?
甚至在勞力補貼的認定也充滿不確定。
(依照板主abobi對於勞力補貼的解釋,沒有一樁買賣沒有金錢或勞力補貼,
因為票券不會自己跑去對方手上,買賣雙方勢必會加上其他附帶條件始能達成,
如包括但不限於運費、走路面交等等有形或無形之條件,但abobi對此無法解釋)
綜上所述,
abobi刻意聚焦在定義有問題的勞力補貼,卻忽略板規4-7有其先決條件,
(就算板規有缺失,但先決條件是否成立是非常明確的一件事,
但abobi與skydreaming卻刻意視而不見,甚至在skydreaming的判決文出現自打臉的情形。)
兩個判決皆出現前後失據的情況,這樣還能輕易陷人於水桶嗎?
就此情形,本人應以不符板規4-7之成立要件撤銷判決。
為了水桶而水桶,最後淪於對本人的討價還價,又成何體統?
在此上訴,
並對整體事件中abobi對板規4-7的引喻失義,
及過程中在Drama-ticket板上的濫權再次提出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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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批踢踢實業坊.視聽劇場 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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