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oreaStar板主lucard1129水桶判決申訴

作者: imay (imay)   2016-10-04 21:43:36
※ 引述《lucard1129 (朝鮮通商大臣)》之銘言:
: : 本人主張 版主回覆認為"小嫩嫩"一詞是負面詆毀意思並不符合現實認知常態
: : 用該詞形容出道未滿一年的新團僅是一種陳述事實的中性說法
: : 況且過去該版版主也未有因”小嫩嫩”一詞而判人水桶的案例
: : 本人因推文”小嫩嫩”被版主延伸解讀是有詆毀之意
: : 此次之水桶標準令版友難有遵循之前例
: : 版主主張:"小嫩嫩"相比"你真慘(實力有點慘)" 是更嚴重的語氣
: : "小嫩嫩一詞10個有8個認為是在嗆人"
: : 試問版主可否提出佐證有哪些已出道團體適用版主主張的此種論述???
: : 意即版主主張: 評價其現場實力"有點慘"這種論述不是負面評論
: : 反之"小嫩嫩"相比"你真慘(實力有點慘)"對其是更嚴重的詆毀語氣???
: : 以上事由還請受理申覆 感謝
: 小嫩嫩用詞,依社會通念具有侮辱意涵,實非本人延伸解讀,詳查本站過往判例,
: 法務部曾有相關開罰紀錄,檢附於下:
: 法務站長 LLsolo 2015/02/27 判例 認定「小嫩嫩」有侮辱意涵
: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5046100.A.F00.html
: 本站法務 Lavchi 2015/05/22 判例 認定「小嫩咖」有侮辱意涵
: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2225266.A.288.html
: 因此,根據板規議處水桶14天,本人認為並無過當。
再次重申 本人不解版主不斷指稱"小嫩嫩"是罵人的言詞之緣由
該詞是否是罵人與否之詞 不應單以該詞片面觀之
本人在原Po文推文的"小嫩嫩"一詞
綜觀上下前文 還想請教有哪些顯出無端侮辱該團之事由???
甚至本人的上下前文是想幫該團止戰不是嗎???
再次主張"小嫩嫩"一詞是否涉及負面意味 應看所有回文前因後果
而非只以面片語詞"小嫩嫩"一詞就蓋棺論定
版主所提判例 第一則"小嫩嫩"被判侮辱含意的前因後果
是因被指稱為"小嫩嫩"之當事人 毫無緣由收到陌生版友去信指稱是"小嫩嫩"
所以有被無端騷擾之由才導致的判決
該案例也說明其是"依前後文義"所做的判決
而第二則推"小嫩咖"和我推文語詞應該不盡相同
(不應有"嫩"字的判決都要拿來佐證???)
再次重申版主對我推文"小嫩嫩"一詞用意不該以片面觀之
(判決文只取本人其中某行推文即行處置 似有斷文曲意之虞)
: : 附註:原Po文把原本引起爭議的內文修掉了
: : 使得本人在進行申覆時所附的文章代碼查不到原始內文
: : 倘若如此 那本人被桶的理由是否也不復成立 (小嫩嫩所指的對象被修掉了)
: 被水桶人自承違規行為「小嫩嫩」一詞,係指「出道未滿一年之團體」,而非指涉
: 「被刪除的相關爭議文字本身」,即文字雖經修改消失,但該團體仍存在,因此
: 違規行為仍舊成立。
: 其關係圖應是:
: TWICE(還在)
: 指涉 ↗ ↖ 指涉
: 有點慘 ←╳— 小嫩嫩
: (被刪除) 非指涉
: 依我國司法實務,犯罪行為既已發生,只要可證明行為是否曾經發生,其相關文字紀錄
: 縱使流失(如網路謾罵),則犯罪行為仍舊成立,可依法裁罰或判決。
: 是故此案水桶理由並未因為文字之修改而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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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版主將此段文字轉錄給再三修改文章的原Po文者
: : 附註:原Po主繼續將原文進行修改 使得觀看該文現在版本
: : 已難已還原本申訴案件之前因後果
: : 原Po主的連續修文舉動 是否和版主主張該文無惡意有所矛盾
: : 本人亦想建議 倘若已知該文與申訴案件有關 並已進入申訴程序
: : 該版主是否應暫停原Po對該文之修文權限 如此才有利還原事件前因後果
: : 以利版務對申訴案件進行公正判決
: :                                    │
: 本站備有文章修改紀錄系統可供查詢,並無禁止使用者修改文章之必要,且本案水桶
: 原因與發文者之文章內文無直接關係,而是被水桶人之噓文達到本板水桶標準,因此
: 被水桶人之請求,於公正判決之相關條件,實無助益。
本人不解版主主張:本案水桶原因與發文者之文章內文無直接關係之論點
本人主張:本案水桶原因和原始Po文內容大有相關
本人被懲處的用詞是否具有負面之意
即應搭配原Po原文及版友推文綜合觀之 但現在原Po文被再三修改
導致本人推文有被片面負面延伸解讀之虞
版主避重就輕指稱無禁止原Po修改文章之必要
但事實而言 該被修改後的內文已令人看不出原案由的前因後果
對組務判決或有影響之外
也不利該版版友甚或是本版路過版友對版主判決之公評
(組務或版主或有文章修改紀錄可查詢
但韓星版版友或本版路過版友只能看到修改後之原文
如此情境對本人可謂並非公允)
檢附:http://imgur.com/a/xOW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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