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oreaStar板主lucard1129水桶判決申訴

作者: lucard1129 (朝鮮通商大臣)   2016-10-04 19:14:04
: 本人主張 版主回覆認為"小嫩嫩"一詞是負面詆毀意思並不符合現實認知常態
: 用該詞形容出道未滿一年的新團僅是一種陳述事實的中性說法
: 況且過去該版版主也未有因”小嫩嫩”一詞而判人水桶的案例
: 本人因推文”小嫩嫩”被版主延伸解讀是有詆毀之意
: 此次之水桶標準令版友難有遵循之前例
: 版主主張:"小嫩嫩"相比"你真慘(實力有點慘)" 是更嚴重的語氣
: "小嫩嫩一詞10個有8個認為是在嗆人"
: 試問版主可否提出佐證有哪些已出道團體適用版主主張的此種論述???
: 意即版主主張: 評價其現場實力"有點慘"這種論述不是負面評論
: 反之"小嫩嫩"相比"你真慘(實力有點慘)"對其是更嚴重的詆毀語氣???
: 以上事由還請受理申覆 感謝
小嫩嫩用詞,依社會通念具有侮辱意涵,實非本人延伸解讀,詳查本站過往判例,
法務部曾有相關開罰紀錄,檢附於下:
法務站長 LLsolo 2015/02/27 判例 認定「小嫩嫩」有侮辱意涵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5046100.A.F00.html
本站法務 Lavchi 2015/05/22 判例 認定「小嫩咖」有侮辱意涵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2225266.A.288.html
因此,根據板規議處水桶14天,本人認為並無過當。
: 附註:原Po文把原本引起爭議的內文修掉了
: 使得本人在進行申覆時所附的文章代碼查不到原始內文
: 倘若如此 那本人被桶的理由是否也不復成立 (小嫩嫩所指的對象被修掉了)
被水桶人自承違規行為「小嫩嫩」一詞,係指「出道未滿一年之團體」,而非指涉
「被刪除的相關爭議文字本身」,即文字雖經修改消失,但該團體仍存在,因此
違規行為仍舊成立。
其關係圖應是:
TWICE(還在)
指涉 ↗ ↖ 指涉
有點慘 ←╳— 小嫩嫩
(被刪除) 非指涉
依我國司法實務,犯罪行為既已發生,只要可證明行為是否曾經發生,其相關文字紀錄
縱使流失(如網路謾罵),則犯罪行為仍舊成立,可依法裁罰或判決。
是故此案水桶理由並未因為文字之修改而隨之消滅。
: 附註:原Po主繼續將原文進行修改 使得觀看該文現在版本
: 已難已還原本申訴案件之前因後果
: 原Po主的連續修文舉動 是否和版主主張該文無惡意有所矛盾
: 本人亦想建議 倘若已知該文與申訴案件有關 並已進入申訴程序
: 該版主是否應暫停原Po對該文之修文權限 如此才有利還原事件前因後果
: 以利版務對申訴案件進行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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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與發文者之文章內文無直接關係,而是被水桶人之噓文達到本板水桶標準,因此
被水桶人之請求,於公正判決之相關條件,實無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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