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看到推噓文我真的有點頭痛......
有關這件事會引發的問題:
1.提升正面形象
以情感層面來說,新營客運的舉動確實會讓許多新聞閱聽者感動,
畢竟對象只是個未成年的國三生,確實沒有完整的行動與經濟能力。
2.規則上的遵守
但情感形象畢竟不能完全當飯吃,主管機關或監理單位可管不了這麼多,
違規就是違規,加上又被媒體報導,此事違反了以下規範: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2條第1項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第137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公路法》第77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
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雖然這案例,臺南公運處可能只會開9千元的罰單給新營客運,但也可能不開罰,
不過這種事情一但被渲染,難保會產生更多把方便當隨便的人,
尤其是該班車的乘客,會做何感想?
另外,「營運計畫」或「營運許可證」的「核定路線」
不是某些板友說的「中途折返」就還是算核定路線,
這種東西還會有一個附件叫做「站址表」,
沒依照順序開、即使是在核定路段上折返再接回去等等,
只要不是符合正常營運的走法,就是違規,
加上2014年起各縣市的動態系統已有查核功能,不僅僅只是給民眾看班車時間而已
一但發現行駛軌跡或站牌GPS觸發時間異常,就有可能會被以違規處分,
但如果是因為道路施工、突發狀況臨時改道者,業者若有通報主管機關並查證屬實,
通常都是會予以免罰(畢竟不可抗力),
另外,《公路法》開罰的對象是車主,也就是客運業者,
要開單給車主以外的對象,就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
這麼想擔責任,還是先把相關法規讀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