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gyhum: 這有適法性問題 要做要修法 05/30 11:30
: → tgyhum: 我想台灣沒幾個人認為隱私很重要 要調閱這些紀錄的法益本 05/30 21:50
: → tgyhum: 來就至少要經過法院同意不然就是得到全體國民的授權 不能 05/30 21:50
: → tgyhum: 單憑一個行政命令來取得 說不定哪天拍到菜跟碼在抹個地方 05/30 21:50
: → tgyhum: 秘密約會結果被交通部報掛 05/30 21:50
我原本也以為有適法性問題
但看完新聞查了法規之後發現我錯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民眾可以檢舉
而車上監視器是業者的
所以由業者主動來檢舉的話
就和一般民眾用行車紀錄器來檢舉違規一樣
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這和之前用路口監視器抓違停不同
因為路口監視器屬於公部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授權公部門做這種事
作者: mumu0807 2016-05-30 22:21:00
市府都發公文要業者做了,這樣還主動檢舉?
作者:
bwzhan (bwzhan)
2016-05-30 22:44:00讓我想到台中有位檢舉達人,乾脆拜託他來台北好了 XD
作者:
kutkin ( )
2016-05-30 22:57:00監視器=無時無刻都會被監控 檢舉=你違法才被檢舉
市府當然沒有樓上說的強制力,公文如果強制要求會有問題
台中那位檢舉達人喔,住豐原啊,被豐原好康聯盟社團的成員肉搜她家住哪裡,太扯
作者:
jrobin ( 拉拉山有機芭樂)
2016-05-31 13:56:00作者:
Chukuang (是風吹皺了湖心)
2016-06-02 17:10:00罰五萬的法源根據哪條?只會胡扯怎不直接講罰五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