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語] 倉忠仁波切:「煩惱障」、「所知障」定義8

作者: ykkdc (ykk)   2022-08-05 16:07:28
: 舉例來說,(自續派以下)如我執桌子為獨立自主的我,就是獨立自主我執(屬人我
: 執);我執桌子為實有的話,就是法我執。認為桌子是實有空的這種智慧即是法無我的智
: 慧;認為桌子是獨立自主無我的智慧則是人無我的智慧。都是緣桌子,而所入境則有差別
補充:自續派以無我所入的差別區分人無我、法無我
摘自:《佛教四部宗義.見解明釋集》倉忠仁波切教授
單元:中觀自續
(中觀自續派)二種無我的安立之理,並非從「所空事」有法而安立,而是從「所破
」的角度而安立。二種我執也是以「執取門」而區分,並非從「所緣境」的角度而安立。
中觀自續派是以「所破」的角度而安立二種無我(補特伽羅無我、法無我),不是以
「所空事」有法而安立。
「所空事」有法——意謂二種無我的施設處。「補特伽羅無我」的施設處,就是補特
伽羅;「法無我」的施設處,就是法。
如是,並不是以「所空事之補特伽羅」的角度而安立「補特伽羅無我」,並不是以「
所空事之法」的角度而安立「法無我」。
簡要言之,不是以補特伽羅、法的差別而安立二種無我;而是以不同的「所破」之差
別而安立二種無我。
* 如何以「所破」的角度而安立二種無我?
1.「補特伽羅獨立之實質有」是補特伽羅無我的所破,以破除「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
」的角度而安立補特伽羅無我;
2.「諦實成立」是法無我的所破,以破除「諦實成立」的角度而安立法無我。
由上說可知,所以,二種我執(補特伽羅我執、法我執)是以「執取門」(執取的角
度、執取的方式)的差別而安立,不是以「所緣境」的角度而安立。
1.以「執取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的角度而安立「補特伽羅我執」;2.以「執取諦實
成立」的角度而安立「法我執」。
* 又,以補特伽羅為例,由「執取門」的差別而安立二種我執:
(1)以「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為執取門:
以「補特伽羅」為所緣境而執取「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就是「補特伽羅我執」(
執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分別),彼顛倒知(人我執的顛倒知)的執取境是「補特伽羅獨
立之實質有」。
(2)以「諦實成立」為執取門:
以「補特伽羅」為所緣境而執取為「諦實成立」,就是「法我執」(執補特伽羅諦實
成立之分別),彼顛倒知(法我執的顛倒知)的執取境是「補特伽羅諦實成立」。
* 以「執取門」安立二種無我,不是以「所緣境」的角度,此中之理:
以「所緣境」而言,「執補特伽羅獨立之實質有」(屬人我執)、「執補特伽羅諦實
成立」(屬法我執),彼二種我執(人我執及法我執的顛倒心)的所緣境皆是補特伽羅,
但是,彼二種我執各自於所緣境上的「增益分」則有差別。
前者(人我執)是增益為「獨立之實質有」,後者(法我執)是增益為「諦實成立」
,因此,彼二種我執各自的執取境也有差別,
前者(緣補特伽羅之人我執)的執取境是「補特伽羅獨立之實質有」,後者(緣補特
伽羅之法我執)的執取境是「補特伽羅諦實成立」,此中,所緣境皆是補特伽羅,但是覺
知的執取境並不相同。
如是,因為執取境是不同的二種,能破除彼二之正對治也是不同的二種。由此說明,
二種無我是以「所破」的角度而安立,也就是以「二種我執的執取境」而安立,因為,由
破除二種我執的執取境,就能通達二種無我。
總之,自續派是以「所破」的角度而建立二種無我,因此,補特伽羅我執、法我執也
是以「執取門」的不同而安立,並不是以「所緣境」而安立。
再說,假設以「所緣境」的角度而建立二種無我,那麼就是:以所緣境「補特伽羅」
而建立補特伽羅我執,以所緣境「法」而建立法我執。
那麼,以「補特伽羅」為所緣境,不論執為「補特伽羅獨立之實質有」或「諦實成立
」皆是補特伽羅我執(人我執),但是自續派的主張並非如此。
* 自續派主張:
例如:1.緣「基——補特伽羅」執為「諦實成立」,就是法我執。2.緣瓶等諸法,執
彼為「補特伽羅能獨立之實有所成」,則是補特伽羅我執。餘法依此類推而了知。
緣「基——補特伽羅」而執彼為諦實成立,就是法我執。此中「基」意謂施設處,或
有安立為「事」,為了避免與「事物」混淆不清,此處安立為「基」。
簡要言之,1.緣補特伽羅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法我執。2.緣瓶等諸法而執為補特伽
羅獨立實質有,就是補特伽羅我執。
為何彼是補特伽羅我執?因為,「瓶上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是補特伽羅無我的所破
品,所以,「執瓶上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分別知」就是補特伽羅我執。
也就是說,瓶不是補特伽羅,但是,緣瓶而增益「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如此執取
的認知(覺知),就是補特伽羅我執。假設,以所緣境而建立二種我執,彼則是法我執,
因為瓶是法,並不是補特伽羅,但是,自續派的宗義不是如此。
如此類推其他的法,例如:
1.緣虛空而執為「諦實成立」——執虛空諦實成立之分別知,就是法我執;
2.緣虛空而執為「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執虛空是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分別知
,就是補特伽羅我執。
由所舉的事例更能清楚:(自續派)二種無我是以「所破」的角度而建立,並不是以
「所緣境」而安立,法我執的所緣境也有補特伽羅的部分,補特伽羅我執的所緣境也有法
的部分。
總上闡述自續派之「無我的主張」。
* 主要是我們必須了解:以各宗派而言,法、補特伽羅的存在方式是如何?
再者,對於此處本文所說的,首先必須清楚二種我執的趨入境、顯現境、執取境,
其後才能易於了解自續派建立二種無我的角度,其後更能易於了解應成派建立二種無
我的角度,以及,彼二宗安立的角度是如何相違?
* 瓶上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執
瓶不是補特伽羅,為何瓶上有「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執」?緣瓶而執為補特伽羅獨
立實質有我,是如何?
基本上,以自續派以下(包括中觀自續派、唯識宗、經部宗、有部毗婆沙宗)而言,
瓶上執取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彼是有的。
其執取方式是:由「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之執」執取瓶是「獨立實質有我的受用」
。如此執取的認知,就是「瓶上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之執,就是「瓶是補特伽羅獨立
實質有我的受用」之執(屬人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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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法明門論》(唐.玄奘法師譯):「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云何為無
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佛典提到無我的兩種分類:1.補特伽羅無我、2.法無我。(註:"補特伽羅無我"一般
常以"人無我"作表達,相對的,"補特伽羅我執"一般常以"人我執"作表達。)
「人無我」與「人我執」正相違,「法無我」與「法我執」正相違。人無我、法無我
是正見(符合量的覺知),人我執、法我執是顛倒見(非量的覺知)。
[2] 摘自:達賴喇嘛尊者81歲生日智慧法語開示
佛陀成道正覺果位之後..當時,在印度的所有宗派都普遍地認為俱生我見是無誤的,
..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導師世尊宣揚了無我見,這是一種違背當時世人想法的見解。..之
後,世尊轉了四諦法輪,說了無常、苦、空、無我等四諦十六行相。總之,佛法的四法印
就是: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由此顯示了基相、道相以及果相。
(註:四法印顯示了基、道、果。四法印當中,對於「諸法無我」此基法的內涵,由
於內道各宗所認識的緣起有不同深淺,因此認識的無我有不同深淺,由此形成四部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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