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攝類] 小理路_一異 (6)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8-11-11 17:05:18
摘自:倉忠仁波切<小理路_攝類學初階講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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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非瓶」、「分別上顯現非非瓶」有何差別?
「非非瓶」是指瓶。「分別上顯現非非瓶」,是分別知的顯現,也是以義共相的角度
而安立。所以,如果不是安立為「分別上顯現非非瓶」,而只是「顯現非非瓶」,那麼,
現前也有「顯現非非瓶」,並不是專以分別知的顯現而言。
又文說:同此,實際上自相是事物及等同所知數目的自返體與基返體等,為顯示〔彼
等〕皆是分別假立故。
這是直接以唯識宗的主張而說。如前說,唯識宗主張,不論有為法或無為法,諸法上
的自返體、基返體都是分別假立。但是,經部宗主張,有為法上的基返體是自相,自返體
是共相;無為法上的自返體、基返體都是分別假立。
總而言之,藉由分別知顯現自相之力而通達自相的內涵,以及,藉由顯現義共相之力
而通達自返體、基返體。所以,主要是說,於分別知中有兩種顯現之理──顯現自相、顯
現共相──分別知透過兩種不同的顯現而能通達境,並且安立自返體、基返體。也就是,
分別知中的顯現不一定是常法,也不一定是無常法。
此處文說「等同所知數目的自返體與基返體…」,和本單元最後的本文所說「然而《
釋量論》述說有等同所知數量的各自返體,是故…」,雖然詞句上同樣有「等同所知數目
」,但是涵義不相同。前者,如前說明。
後者,所謂「等同所知數目」的自返體、基返體,如,瓶是從「非瓶倒返」,瓶也是
從「非瓶之樹倒返」、「非瓶之柱倒返」等等,所以,瓶上有「等同所知數目」的返體,
這些返體都是分假立。又如,虛空上有等同所知數目的返體,如「非虛空之無常倒返」、
「非虛空之柱倒返」、「非虛空之樹倒返」等等。
又,一法上「等同所數目」的返體,並不是此法的真正返體,如前說,於瓶上分假立
有「等同所知數目」的返體,如「非瓶之柱倒返」等,但是,此等並不是瓶的真正返體,
瓶的真正返體是「與瓶異倒返」,或說「非瓶倒返」。於後文中也有說明。
為何說「實際上自相是事物」?「自返體」本身是常法、共相;但是,事例則是此法
自身,所以是自相、是無常法。由前說明可知,「返體」唯是分別安立;但是,事例則是
自相、是事物。
以瓶來說,瓶上的「與瓶異倒返」、「非瓶倒返」——此返體是共相、是常法、無為
法;但是,事例唯有瓶,瓶是自相、無常法、有為法,也可說是「基返體」。
以執瓶的分別知而言,分別知有顯現瓶,瓶是自相、是事物;分別知有顯現「非瓶倒
返」(瓶的返體),是共相,此等都是分別知假立。故知,分別知上的顯現不一定都是常
法,也有無常法,如執瓶分別知顯現「瓶」,瓶是自相法、無常法;執瓶分別知顯現「瓶
相」、「非瓶倒返」的顯現,則是常法,此等都是以分別知顯現的角度而安立。
分別趣入對境而通達對境的作用之理,有:顯現境、顯現境相。如執瓶分別知有顯現
瓶以及顯現瓶相,瓶是自相法,瓶相是共相法。
又,以現前見一法而言,無法區分此法上的各種返體,此法上的返體無法直接一一顯
現出來,但是,由分別知顯現共相,就能區分安立此法上的各種返體。
(如前說,以執瓶分別知,有顯現瓶,並有顯現瓶相,執瓶分別知顯現瓶的義共相之
時,一定也有「非瓶」的顯現,這當中就有依於自返體的顯現,依於基返體的顯現。)
再舉例說明一次。如,趨入瓶的分別知有顯現的瓶、瓶的義共相。此中,顯現瓶,是
依於基返體而顯現,瓶是自相、是事物;瓶的返體以及瓶的義共相,都是唯賴分別知的安
立,是共相、是常法。由是故知:執瓶分別知的顯現有二:(1)顯現自相的事物(2)共
相。
此中,顯現自相的事物,就是瓶;顯現共相,就是以瓶的返體及瓶的義共相而言。
v 於金瓶上通達「是瓶」,是已經在瓶的事例上通達「非瓶倒返」。
於「此法的事例」上通達「是此法」,如,於金瓶上通達是瓶,就是已經在金瓶上通
達「是瓶」,這當中已經有通達「非瓶倒返」,因為已經於金瓶上通達「是瓶」。例如,
我們表達說「這是瓶」,但是,舉出瓶的事例,一定是舉出金瓶、泥瓶等等,如是,在金
瓶上通達「是瓶」之時,就是已經通達「非瓶倒返」,而且此「非瓶倒返」是在事例上。
又,在事例金瓶上通達「是瓶」之時已經通達「非瓶倒返」,也就是,在事例上通達
「瓶、非瓶不交集」。
金瓶是瓶的事例,金瓶是「非瓶倒返」的法,為什麼?因為金瓶是瓶的緣故,所以金
瓶是「非瓶倒返」的法。「別的瓶」都是瓶,如金瓶、泥瓶等等都是瓶,既然是瓶,一定
是「非瓶倒返」的法,簡言之就是:不是非瓶。不是「非瓶」,就是「瓶」;不是「瓶」
,就是「非瓶」,因為諸法包括「瓶」、「非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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