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攝類] 小理路_一異 (4)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8-11-07 08:39:52
摘自:倉忠仁波切<小理路_攝類學初階講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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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皆有「返體」。所謂「返體」就是倒返於此法的意思,即有「返回此法自身」之
義。如,執瓶分別知,此分別知通達「瓶」的概念當下,也遮除「非瓶」概念的存在,也
就是,通達「由非瓶倒返」——倒返於瓶;所以,瓶是「瓶的返體」倒返的法。
安立瓶的時候,必須依於「瓶的返體」排除不是瓶的部分而安立瓶,將屬於「非是瓶
」的同類一一遮除而安立瓶。當分別知顯現瓶存在,也通達「返非瓶」——遮除非是瓶並
且與瓶是同類物質,如柱、房、樹等等,此即《攝類學》文中所說「返同物」;以及,遮
除非是瓶並且與瓶不是同類物質,如虛空、常法等,即《攝類學》文中所說「返他物」。
「瓶」是無常法,「瓶的返體」是常法。因為「返體」唯是分別知概念施設的「共相
」,「共相」是常法。「共相」不是「義共相」,「共相」的性相是「僅存於分別假立的
法」。「義共相」的性相是「於執境分別知中,唯顯現相似境之增益分」。如,「瓶的義
共相」的性相是「於執瓶分別知中,唯顯現似瓶的增益分」。所以,「與瓶異倒返」、「
非瓶倒返」唯是分別假名安立的法,是共相、是常法。
經部主張「共相」和「常法」是同義,互相周遍。由是可知,「返體」一定是依於分
別假立而有,所以,如果沒有從分別知安立的角度去理解,就無法了解「返體」。眼知見
到瓶,是見到瓶的形狀、顏色等,而認為瓶就是如此,但是,並無法如此安立一法。認知
「返體」,最主要是為了理解:覺知執取境的作用情況,以及,如何安立法的存在。
總結以上說明。一法有自身的返體,並且一法上有很多的特法,每一特法也都有返體
,此等返體都是依於此法而有。
此中,與此法屬於同類者,就是「返同物」之返體,以瓶為例,與瓶同是屬於無常法
同類者,都是此等。凡是不同類者,就是「返他物」之返體。以瓶為例,與瓶不同類之常
法、瓶所作性、瓶子無我、瓶所知等等,都是屬於與瓶不同類者,因為一是無常法、一是
常法,此等是屬於「返他物」之返體。
又,由此可知,每一法皆有各自的自性,各自的返體;並且,因為每一法上的特法數
量決定,返體的數量也等同決定。每一返體是自性住各體,絲毫不混雜,如文說「自性住
各體」,此中自性,就是以每一法的返體而言。
又,此處文說「諸有物,是自性住各體」。那麼,一般所謂「瓶與瓶無常是一體、是
自性一」,應當不合理,以此處文所說應是「自性異」,因為,如,瓶是從非瓶倒返,或
如,瓶是從常法倒反,此中二法是「自性異」,也就是「返體異」,「返體異」的二法無
法成立為「自性一」。是故,根據《釋量論》所說,我個人認為這一句話中用「自性一」
並不適當,因為諸法各有自性,兩個法的自性無法是「一」,應是「異」,所以,以「同
體」、「一體」比較適當,就是:瓶與瓶之無常是「一體」、「同體」。
又文說:即藉由顯現自相的力量通達義之理,及靠顯現返體的力量通達自返體與基返
體之理。
(1)【自返體】:
經部宗、唯識宗都是主張:有為法和無為法的自返體都是常法。
首先了解:瓶是瓶此法自身;瓶的事例,則是金瓶、泥瓶、陶瓶等等,除了總的瓶以
外的瓶,都是瓶的事例。
「自返體」唯是以此法自身而言,唯是依於自法而能安立,不會是依於其他。此法自
身的返體——單單此法自身返體概念,如,瓶「自返體」是「與瓶異倒返」,或是「非瓶
倒返」(以「與返體具有四種等遍的規則」而言,必定將瓶的返體安立為「與瓶異倒返」
),此自返體唯是名言分別假立,故是共相、是常法。
又說,瓶是「與瓶異倒返」、「非瓶倒返」——瓶是瓶自己的返體(瓶是瓶自身返體
),因為瓶與瓶為一,不是異。是「自返體」一定是「與自法為一」,也就是,此法的自
返體一定與此法為一,因為由「瓶自返體」而能通達瓶。又,「自返體」一定是常法,但
是,是「自返體」(自返體的事例)一定是無常法,如,是「瓶的返體」就是瓶,瓶是無常
法。
(2)【基返體】:
唯識宗主張,不論有為法、無為法的基返體都是分別假立之遍計執,所以是共相、常
法。
經部宗主張,「基」是名言概念所指的事物,以瓶而言,就是瓶自法,所以,「基」
字所指的是有為法、無常法、自相。「基」是返體的所依處,以瓶而言,瓶自返體的所依
處是瓶,故瓶是「基」,依於瓶的返體而能通達瓶,故名為「瓶之基返體」。
又從一個角度而言,僅以言銓表達「這是瓶」,或是看到瓶,不一定通達「是瓶」。
通達「是瓶」,一定是依靠瓶的事例而能通達,也就是,必須依於「基」(事例瓶)而能
通達「是瓶」;而瓶返體的「所依處」就是瓶,並且「與瓶異倒返」的法、「非瓶倒返」
的法就是瓶,因此稱為瓶的「基返體」,「基」就是指事例。以此類推,以柱的基返體而
言,「基」就是柱自法;以桌子的基返體而言,「基」就是桌子自法。
如前說,《釋量論》中所說的四句:「是故諸有物,自性住各體,返同物他物,依存
於返體。」這是直接以唯識宗的見解而說。
以唯識宗的主張,諸法的自返體、基返體都是「唯分別假立」而有,以這個角度而言
,後本文的前一句「(分別知)依於顯現自相的力量通達義之理」,此中「義」,是以自相
法的角度而說。
以「執瓶的分別知」作說明。執瓶分別知趨入對境(瓶)之時,分別知的顯現有二種:
(1)如本文初句「依於顯現自相之力通達義之理」。
執瓶的分別知趨入瓶之時,依於「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之力,直接來說,就是依於
分別知中顯現自相之力,而通達安立瓶自相法。
本文中「義」,不單單指「境」而言,而且和返體的部分有相關,以「分別上顯現為
非非瓶」的角度來說,就是:執瓶的分別知依於「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之力而通達「瓶
」。
(2)如本文二句:「依於顯現返體的力量通達自返體與基返體之理」。
執瓶的分別知,依於分別知有顯現「義共相」之力,或說,依於顯現返體之力,也就
是,依於「分別上顯現非非瓶」之力,而通達安立自返體、基返體。
「分別上顯現非非瓶」,是以顯現而言,也是以義共相的角度而說;「分別上顯現『
為』非非瓶」包括顯現義共相(瓶的義共相)以及顯現自相(瓶)。
此中,為了特別指出這個內涵──「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包括顯現自相法(顯現瓶
),所以詞句上有「為」字。事實上,這就是本文所說「藉由顯現自相的力量通達義之理
」的意義。
如,分別知趨入瓶,依於覺知中有顯現自相法(瓶)而通達瓶;又如後文說「依靠顯
現返體的力量通達自返體與基返體之理」,又有依於顯現共相法的力量,就是依於顯現返
體的力量,也就是,依靠分別知顯現境的力量,或說,依於顯現義共相的力量,或說,依
於「分別上顯現非非瓶」的力量,而安立自返體、基返體。
如是,主要是說:分別知透過兩種不同的顯現──顯現自相、顯現共相──具有此兩
種顯現的分別知,透過兩種不同的顯現而能通達境,並且安立自返體、基返體。
又,執瓶分別知中的兩種顯現,「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這是以「基返體」的
角度;「分別上顯現非非瓶」,這是以「自返體」的角度。這是以分別的顯現而言,兩種
顯現都是透過分別知假立而有,所以是共相、常法。
以唯識宗的見解而言,自返體、基返體都是共相。因為,唯識宗主張:有為法和無為
法的「施設處」都是「遍計執」。唯識宗主張「遍計執」有二種:....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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