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宗教團體法》制定程序之缺失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8-02 09:38:30
hiuri
事實不會因為您一直散播謠言就改變喔
反而會有反效果令人好奇散播謠言的團體還是佛教徒嗎???
宗教團體法內政部已經說明好幾次
散播謠言團體也很清楚,hiuri也很清楚
KMT時期一讀通過,DPP為了廣納民意退回,從新草案開始跑
明知道狀況下一直散播謠言...???
而且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跑了20多年,怎會不清楚???
20多年下來散播謠言的團體都已經壯大,沒時間清楚???
宗教團體法草案歷經佛教諸山長老出面確認過
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參與
宗教團體法此次也有專家例如參予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
也開了數場的說明會
參與法師佛教團體多不可數
幾乎場場都坐滿法師
另外
對於這些謠言,只會造成佛教內撕裂,
hiuri如果您要持續散播已知謠言,是相當不妥的事情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信仰自由係憲法第13條人民之基本權利,其內涵分為內心信仰之自由
: (個人宇宙觀、思想等)及宗教自主權(宗教組織權),且我國繼受母法
: 國家德國視宗教信仰為憲法保留之事項,旨在保護傳統教會之自主性
: 與政治的分離。
: 邇來內政部如火如荼地舉辦說明會,說明新草案《宗教團體法》,旨
: 在保護宗教自由得以發展及避免政治之介入,我國也推出宗教團體法
: 草案,冀望能讓寺廟取得宗教法人之地位以保護宗教自由,然而真的
: 如此嗎?以下就宗教團體法於制定上之缺失,茲分析如下:
: 程序上:
: 正當行政程序意旨政府機關所為行為應公正之程序進行,方符合法治
: 國原則下合法之國家權力行使,達到保障人民權利之高鵠。本項逐一
: 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擬定之程序合法性。
: 宗教團體法由內政部及其所屬「宗教諮詢委員會」共同開會制定,然
: 其中程序存在許多瑕疵;茲摘述如下:
: 壹、組織面
: 一、缺乏專家參與:宗教自由為憲法第內政部於制定宗教團體法草案(
: 以下簡稱草案)之間,所屬宗教委員會之委員及相關內部單位之參與
: 人員多半不具備宗教相關法學之人士,此舉將不能依其宗教團體之現
: 情合宜立法,而為高密度之規範,將過度干涉人民信仰之自由;嗣後
: 亦未相關憲法法學之專家違憲審查,導致許多條文有違憲之疑慮。
: 二、代表性不足: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循公開
: 、公正、民主之方式貴部遴選之宗教委員會委員僅以少數宗教團體代
: 表,委任其內部單位之委員,並召開會議制定影響多數宗教團體之利
: 益或徒增義務、限制,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民主之原則。
: 三、資訊不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
: 施及其他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以適時方法為之。」,同法第18
: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政府機關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及
: 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得公開之。」宗
: 教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亦為穩定社會之安定之力量,系爭
: 相關宗教人士及全體人民信仰之利益,應公開制定草案之準備程序及
: 宗教委員會名冊,方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惟內政部於準備制定
: 宗教團體法之制定相關資料及委員名冊不公開,實與正當程序中資訊
: 公開之原則相悖,為不公正之程序行為。
: 貳、制定理由面
: 一、行政行為明確性: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應明確。」其
: 原則包含可理解(一般人民可理解法律之內容)、可預見(受規範者遇
: 見何種行為應遵守及限制及行為可罰性等)、可審查之內容(法官可
: 以繫屬具體之案件,加以附帶審查法之合法性)。內政部於制定該草
: 案,僅以含糊不明確之理由「回應社會各界要求、社會觀感等」為制
: 定之依據,雖一般人民可理解其理由,惟規範之範圍及依據不明確,
: 違逆行政行為明確性之原則(釋636參照)
: 二、授權明確性: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
: 拘束。」授權明確性為一般法律原則,旨在要求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
: 行為須有法律授權,法律為民意之基礎,行政機關於制定相關法規應
: 尊重法律並由其授權,內政部以「回應社會各界要求」、「社會觀感
: 」之抽象理由制定草案,限制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已逾越授權明確
: 性之內涵。
: 結語:
: 程序正義於現今為憲法法治國原則下所重視之原則,特別在近
: 來幾次社會運動下更加為人民所看重。正所謂「程序不法,實體不究
: 」,政府之行為所進行之程序有所缺失及不法,實體連帶受到影響,
: 成為違法之實體作用;經由《宗教團體法》草案之制定及宗教界強烈
: 之反彈,當今政府當省思宗教立法之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8-02 10:04:00
希望大家用自己的方式去深入理解 不要被這些激進言詞左右
作者: hywu (hywu)   2017-08-02 10:35:00
「也開了數場的說明會。參與法師佛教團體多不可數。幾乎場場都坐滿法師」? 可否請教是哪份文件或會議? 謝謝。
作者: minizuko (等待風的寧靜)   2017-08-02 10:39:00
其實h大算是有過濾過文章了 外面一堆反對文 目的就是想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2 10:40:00
帶風向
作者: minizuko (等待風的寧靜)   2017-08-02 10:42:00
利用無知信徒 搞藍綠鬥爭 所以激進言論 指的對象錯誤囉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2 11:39:00
作者: hywu (hywu)   2017-08-02 12:56:00
「宗教團體法草案歷經佛教諸山長老出面確認過」:是怎麼個確認法?「法鼓山,佛光山等等都有參與」:哪裡有文件或會議指名?「宗教團體法此次也有專家例如參予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林蓉芝是個居士,她也是當初的六人之一。不是要請出家師父參與會比較合理嗎? 居士比師父有代表性? 這個法是管師父,不是管居士吧?「因為還是草案仍有不足的地方,有些定義真的要說清楚」:既然有不足與定義不明情況,導致個人解讀不同,各說各話。那你們憑什麼就說別人造謠?到底是誰在傷害佛教? 是佛教徒? 還是非佛教徒?還是平常沒在佛版po文,現在趁機跑來亂一下,打佛教的路人?我不知道您是否為居士,若是,可否請您對出家師父尊重一點,居士直稱出家師父法號,妥嗎?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2 13:34:00
作者: hywu (hywu)   2017-08-02 13:35:00
謝謝您! 我只是個小小居士。我想這些法師們應該都知道狀況,應該都知道監督寺廟條例與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不同處。我只是個居士,對於法師們的行動言論沒意見,我也沒這個能力去決定應該要退回草案,回到監督寺廟條例,還是有其他的修法
作者: Kermei (one)   2017-08-02 13:47:00
對於某些堅持黑箱的法師而言,返回監督寺廟條例正得其所哉
作者: crise22 (逗點)   2017-08-02 23:53:00
https://goo.gl/sHUVtR 這是內政部對宗教團體法的澄清為什麼某些人會抗議,只是因為"繼承方式"已經變了回歸大叢林吧~不然想要"自修"請學南傳..住在大自然裡尋求解脫何必執著世間法律,天人供養都來不及了佛法興盛要四眾弟子,互相了解很難嗎?國家保障何須對立維繫多年寺務的運作,財務報告、寺務開會.等等 是基本寺務運作讓眾生安心,也是一種佈施。此新法比舊法更好,不懂抗議者的點在哪?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3 08:12:00
我是覺得第四條對專屬性名稱的規範用詞可以在明確點啦再沒想到會有不少人誤以為說明中提到的類天主教是指基督宗教可以脫離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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