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補充一些資料: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引言恕刪
: 我處理過印象最深刻是這件
: 當時擔任公訴檢察官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525inv002/
: 報導節錄如下:
: 陳女宣稱教授與她獨處時,一直喃喃自語說要跟她發生關係,教授還向法官宣稱「他說會
: 讓我很舒服,我就不願意,我在那邊一直掙扎,就是不讓他靠近我,結果他試圖想要脫我
: 的塑身衣,可是他發現是連身的,長度大概到大腿,不像一般是上下分開的,沒有辦法脫
: ,他就很生氣罵我說你穿那什麼鬼,要怎麼脫。」
: 離譜的是,這段強脫塑身衣的對話根本沒出現在錄音檔中,顯見陳女加油添醋的瞎掰功力
: 十足,卻也惹毛院檢雙方耗費大把精力偵審此案,才會害慘她自己,因此吃上誣告罪。
: 陳女瞎掰的橋段不只於此,她還宣稱,教授獨處時還對她說「你過來,我有話要跟你說」
: ,她說她傻傻地走過去,老師就用雙手抓住她的腰,把她拉過去,然後還用雙手抬起她的
: 頭再親她的嘴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55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xbq9Q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943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xbqxv
內容什麼的我就不貼了,只是想表示這案子的「受害者」A女,還是因為誣告案件被判刑
並且聲請再審,真實姓名「陳麗娜」才曝光,在那之前的案件統一用A女替代
但被誣告的教授,可是一開始就全名曝光,並且還被不知真相的壹週刊報導過
,直接社會性死亡了。
節錄部份判決書:
再審聲請人為加重誹謗罪之行為人,雖加重誹謗內容為遭陳○○性侵害,然再審聲請人告
訴陳○○性侵害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為不起訴處
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7961號處分書駁回再審聲請人之再議而確定
,再審聲請人並非性侵害被害人,自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應依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公開之裁判書揭露其姓名,合先敘明。
這陳麗娜顯然有研究過,知道先告人性侵,且找壹週刊記者的時候還再三強調要隱匿
告訴人姓名(也就是自己本名),但這位教授身份卻會真實曝光,
很明顯就是要置這位教授於死地,真的是心腸惡毒至極
上面推文還一堆把法律當遮羞布的雙標仔說什麼 自己沒做錯事就不用怕人誣告
真的令人傻眼。
我國法律即使基本精神是無罪推定,但在性騷擾性侵相關案件,無論最後判決是否有罪
被告姓名就會先被揭露,而「受害人」卻用代號代稱,性侵案被告一開始就被社死了
更別提台灣的嗜血媒體、網路的推波助瀾,檢察官都還沒偵辦完成就已經讓被告
社會性死亡好幾次了,不只這案件,前面也早就發生過好幾次了
比如
台版me too林奕含,讓陳星和他的家人身敗名裂
中姊姊跟騷北大法律系教授
女版阿翰事件 https://disp.cc/b/780-9B3B
藝人馬幼興被誣告事件
…
…
其他還有更多沒上版面,在地檢就直接不起訴的案件更是多不勝數
男方直接被社會性死亡的真的不在少數,但這些濫訴惡質台女依舊過得滋潤
誣告罪可無法懲治這些濫訴台女,更別提心證空間超大的跟騷法
如果把場景移轉到企業,企業如果想避免這種狗屁倒灶的爛事,就乾脆直接
不錄用女性,連正常女性都會受害。
MeToo運動男性求自保 華爾街女性處境反更糟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04203
『如同一位理財顧問所言,現今光是雇用女性,事實上已構成「未知風險」。萬一她將男性
對她說的話曲解該如何?
彭博指出,華爾街男性採取這些爭議性策略帶來的副作用,造成女性處境甚至更加艱難』
一旦男主管減少與女性同事或下屬的面對機會,女性想要在工作上升遷或獲得錄取勢必
更為困難,到時女權仔是不是又要靠北薪資不平等 女性被歧視?
主張性別平等是對的,但女權往往把方向帶到糟糕的境地,me too如此,濫訴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