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學名藥研發

作者: sleepyday (秋天又來啦~~~)   2016-06-12 15:35:54
推文有點長,直接回個文比較好看。
首先有個觀念必須澄清,學名藥不等於專利過期才上市的藥。
"學名藥指的是與原廠藥具有相等效果的藥"。
雖然原廠藥通常有專利保護,而以往台廠為了省事(省研發、避訴訟),
因此選擇在原廠專利過期後才整個copy,所以才會有學名藥是專利過期藥的說法。
但實際上學名藥可不可以在專利未到期前就上市?當然可以!
只要有足夠研發資料、體內體外數據證明與原廠藥一致,就能夠批准上市。
國外大廠都這麼玩,國內也有幾家公司玩這套。
至於藥品和專利的關係?這是兩個不同東西,請別搞混。
藥品,是實際吃進去的產品,唯一一種組成。
許多國家規定仿單要標明全部成分,但大多只要求到種類,沒說要連型號用量一起標。
例如常用的binder PVP,不同黏度效果可能都不同;製程條件,仿單更是不會說。
因此如何做出和原廠藥一樣效果的學名藥,這就是學名藥formulator在做的事。
那麼專利呢?只是一個法律上的圈地行為。
圈出來的地讓他人研發學名藥時很容易踩到,然後可以控他侵權向他收過路費。
注意,這邊說的不只是當他人完全copy時會踩到,還要把可能繞的路一併封死。
所以這地要圈多大多小?最好是能涵蓋的比實際產品還要再廣一點。
因此,所提出的說明書只要能夠支持所要圈的地,就能滿足授予專利的條件。
所以說啦,不見得需要在專利內揭露實際產品,只要範圍夠廣且能被支持即可。
也才會說即使專利說明書拿給你看,你也不見得可以找到實際產品配方。
就算真的有放配方(有些原廠還是很佛心會放),但製程條件?這更不一定會有了。
製程條件只跟實際產品長相有關,和專利圈地大小無關,
原廠可以不放,用通常知識就能解釋過去。
另外,專利只能當作技術參考,很多人都以為專利就是實際產品,大大錯誤!
專利歸專利,產品歸產品;專利也不是文獻,強烈要求真實性,
只要審查時能唬過去就行了,有問題?事後再處理。
不然也不會有一堆專利在舉發在訴訟上被判無效。
再者,藥品研發到上市三五年甚至十年都有,從專利一丟出去到實際產品問世,
配方可不可能改?相當有可能,所以專利數據準不準?個人認為參考參考就好。
所以學名藥研發在做什麼?
就是拼拼湊湊從仿單、專利、文獻...猜出原廠藥的長相,再嘗試如何做出一樣的產品。
資料上找不到的,就要靠經驗彌補。
可以等專利過期copy原廠,但這大家都會做,競爭優勢?市場性?
可以迴避專利,研發風險訴訟風險要自己擔。
專利怎麼迴避?compound, 晶型, 配方, 體內體外表現, 用途...各有各的處理方法。
至於專利連結嘛,這是源於美國的制度,把藥品能否上市和專利爭議綁在一起。
現在美國想把這套也弄到很多國家,台灣就是其一。
說實在的,藥品能否上市是行政程序,但專利只是私權糾紛,兩者綁一起,有他的妙~
在此不贅述了~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
※ 引述《jaannddyy (詹敵)》之銘言:
: 小弟還是大學生,還不太了解這個領域,還希望有了解的前輩能夠替我解惑orz
: 我的問題是:
: 原廠藥專利在申請的時候,不是會有可實施性的限制嗎?
: 製程細節...等,這些資訊不是理應在專利說明書充分揭露嗎?
: 照著說明書的步驟就應該得到說明書所附上臨床試驗的效果才對?
: 那又所謂的學名藥研發是指什麼事情?
: ...學名藥廠最大的困擾,就是揭露製程給人家看,等於就輸掉一大半,但智財案件審理法已
: 有相關規定,需要揭露製程時可向法院申請「秘密保持命令」,以維護自身的營業秘密;
: 或是在訴訟上簽訂保密協定(NDA),僅限雙方律師可以觀看內容,不得告知他人。....
: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文章中的一段話
: 所以推斷學名藥廠的確是要研發出不同製程?
: 到底學名藥研發在做些什麼事呢?
作者: echo (KEEP WALKING)   2016-06-12 16:00:00
推這篇~
作者: skyyo (魯蛇收集師)   2016-06-12 16:19:00
推 版本已送進立法院 學名藥廠一片罵聲
作者: c79143014 (I want.....)   2016-06-12 19:01:00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12 19:05:00
實際產品配方的定義為:只列成分,或是成分+比例是前者還是後者呢?製程條件只跟實際產品長相有關,和專利圈地大小無關這句話不太了解><
作者: xm31gl42 (生技要怎麼當生計)   2016-06-12 20:09:00
推,這就是paragraph IV為啥能玩的起來
作者: ag1987 (黃馴鹿)   2016-06-12 20:30:00
推 清楚明瞭
作者: sychang0807   2016-06-12 20:45:00
作者: darksaber   2016-06-12 21:05:00
作者: xyzAnna   2016-06-12 22:01:00
成份功效確認一致不代表就能上市喔!尤其是藥物都會用物的請求項,會直接把藥物結構保護起來,在實施例中無論是何比例都是侵權的! p4還要有很強的專利背景,要挑戰專利有效性,在專利效期內沒有原廠的同意,還是不能自行上市的
作者: diyalis   2016-06-13 06:22:00
專業推~!
作者: bms ( )   2016-06-13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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