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裡是表特板還是偷拍板?

作者: mikiup0321 (龍霸)   2016-09-25 22:48:51
※ 引述《z124299898 (waiting)》之銘言:
: 聽說來這發文要有圖片,先來張我覺得我覺得很可愛的新垣結衣吧。
是是是,那我也來覆蓋一張復古的小倉優子
結束這一回合
縮 https://goo.gl/Shlueb
http://static.apple.nextmedia.com/images/e-paper/20110902/large/1314949341_9a5
f.jpg
: ※ 引述《mikiup0321 (龍霸)》之銘言:
: : 1.偷拍並不犯法,只要沒有拍到私密部位,法律上並沒有禁止的理由
: 但依舊有民法侵權問題,往下一併討論。
: : 2.偷拍的照片,照片中的當事人有肖相權,所以不能任意在網路上公開,但那也只限

: 有
: : 肖像權的當事人有權利禁止,所以才會有當事人表明不願上表特既必需立刻刪除的版

: 。
: : 如果不是當事人,法律上沒權利對照片提出異議
: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

: 」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

: 」的概念。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

: 公開具有自主權。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

: 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步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

: 及隱私權的侵害。
: 先確認一點,未經同意的偷拍行為構成民法上的侵權,所以在被拍攝者未同意的前提下

: 即便未提訴訟,依舊是違法行為。
: 而你提到,不是當事人,法律上沒權利對照片提出異議,然這與在道德層面上評價其為

: 道德應該不衝突吧?
: 舉個例子,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非經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出訴訟,檢查

: 不得提起訴訟,而第三方也不得告發,但即便只有當事人得提出訴訟,我們應該也不會

: 此就認為傷害他人並非一件不道德、不該被禁止的事吧?
其實你講了這麼多,不就是跟以刑逼民一樣
説穿了就是以罪逼德,先證明違法有罪,然後說他沒道德就站的住腳
在這之前,我覺得你應該要搞清楚
民法上只有權利上的侵害,不會有罪不罪的問題
這跟傷害罪的刑法是完全不同
民法對肖像權未經同意的使用,當事人只有撤除的權利
民法18條跟本也沒提到未經同意散佈照片要做何處罰
如果當事人要對被告求償,被告可主張合理使用範圍以免責(注意是免責不是免罪)
所以說未經同意未必就一定算是侵權有罪
是人家要求撤照你還不撤,才筧是侵權
: 進一步來談,即便版規上有當事人表面不願上表特需立即刪除的救濟措施,但並非每一

: 被偷拍的當事人都有使用PTT,換言之,即便他們不願意被放在版上,卻也會因不知照

: 被公開而無法行使救濟權利。
: 更甚者,當照片被公開那一刻便已構成對被拍攝者權利的侵害,即便照片撤下了,造成

: 權利損傷就會因此而不曾出現嗎?而已造成的傷害又該如何彌補?
首先是當事人要先證明,照片被公開受到什麼樣的權利的侵害
比如說照片被竄改,或者加註污辱的字眼
或者是照片當事人加註錯誤訊息,比如說他有在賣
之類對當事人的人格造成損害的狀況
否則只是單純的散佈照片的話,這跟侵權一點關係也沒有
當事人擁有撤照的權利,這也跟散佈照片有沒侵權無關
除非是他要求你撤照,你還不撤,這才是算違法侵權
: : 3.就算說其它人對照片上的當事人有任何負面評論,只要不是人身攻擊之類的辱罵,

: 何
: : 評論都是身為人應有的權利,天下間任何人事物都可以受到公評,當然包括在下這一

: 文
: : 章。
: : 如果你看到一個人長的不帥或不正,為什麼不可以老老實實的講出來?
: : 我們從小的教育不是告訴我們,誠實是美德嗎?
: : 當然這種話太矯情,我個人也不認同,但我寧可換個中性的說法
: : 誠實未必是美德,但他絕不應該是不道德
: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

: 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 。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

: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如果你認為任何人事物都應該受到公評,看到一個人不帥或不正都應該要能老老實實的

: 實話,那上述提到所有關於維護名譽的法律你是不是覺得都應該要廢除?在路上看到一

: 覺得不好看的人大聲罵他醜無所謂?說你的文章低能沒邏輯這樣沒關係嗎?
: 找個例子給你參考,柳姓女子在警局以「沒看過長這麼醜的,跟豬一樣」之字眼辱罵該

: 女警,使該名女警精神上感到難堪,名譽受損,柳姓女子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

: 三百元以下罰金。
: 個人拙見,沒有深入研究只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有理解錯誤的部分請大家不吝指教,謝

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你講的這個案咧
會被判罪的原因是因為豬,而不是因為醜
罵人豬當然是人身攻擊
判個公然侮辱很正常
但說人長的醜,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作者: fecdefy (杉實宮分)   2016-09-25 22:53:00
作者: thrry0524 (騎士)   2016-09-25 22:58:00
依民法18及195條,只要能舉證因為偷拍Po網,造成當事人困擾或承受精神壓力,可主張肖像權受侵害,求償慰撫金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6-09-25 23:00:00
問題是舉證要足以讓法官採信 不是你說了法官就會信
作者: stetho (stetho)   2016-09-25 23:09:00
很多人一知半解,任意解釋。例如艷伯可以要求數字週刊撤照嗎? 不行,因為沒有侵權問題。 馬拉松起跑,五百人向你衝來,你拍照並因此得獎賺五萬,其中一名控告侵權也是不成。很多人願意撤照,是因為情與理,不是法。
作者: GUDU (歸仁甄子丹)   2016-09-25 23:19:00
推這篇 正義魔人還想說什麼嗎
作者: kenness1019 (肯尼濕)   2016-09-25 23:35:00
講那麼多直接被打臉 爽啦推
作者: fukku100 (小雞)   2016-09-25 23:46:00
我還以為要關版算了呢 推
作者: joe860527 (阿伯)   2016-09-25 23:58:00
反正之前捷運女生偷拍男生就沒事,男生偷拍就猥褻
作者: ts941220 (傑)   2016-09-26 00:04:00
Pppppush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6 00:04:00
樓主你是否把侵權跟損賠搞混?有無權利侵害跟能否請求賠償是兩回事阿吧!之所以可以請求撤下照片就是基於權利侵害阿==說人醜是可受公評之事...請問一個非從事公眾或演藝事業之人的外表,到底跟公眾何干?請求撤照是人格權侵害後的不作為請求權,重的是不合利益衡量的人格權限制剝奪,而非損害的填補,所以根本不用證明受什麼損害阿。不作為請求權跟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碼事,但都是權利侵害下的救濟手段,因此不能用無法求償來反證沒有權利侵害建議樓主回去翻一下民總
作者: PinDao (少年你骨骼清奇)   2016-09-26 00:19:00
推神邏輯
作者: content71 (羅莉飼養中...)   2016-09-26 00:26:00
說素人醜是可受公評之事..... 你夠狠
作者: rrrrr123 (新巡者)   2016-09-26 00:40:00
所以以後大家記得罵醜不要罵豬喔雖然兩個意思一樣侮辱人,但是後果是不一樣的ㄛ
作者: dodolalee (朵朵拉李)   2016-09-26 01:08:00
有無權利侵害跟罰不罰是不同層次的問題ㄅ
作者: Cecicly (小白)   2016-09-26 01:25:00
法律真的是最低的道德。
作者: milktea33 (奶茶)   2016-09-26 01:45:00
作者: al0807 (大番薯)   2016-09-26 01:54:00
樓上真奇怪,一下說有罪,一下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你搞得我好亂啊
作者: sophia810413 (Seth.)   2016-09-26 02:17:00
我覺得你的長相真的和豬有點相似 可受公評
作者: sugachowada (塗鴉廚)   2016-09-26 02:55:00
哈哈
作者: onmyway1005 (onmyway)   2016-09-26 03:34:00
哈哈阿醜哈哈
作者: NingK (檸~)   2016-09-26 06:08:00
摟主如果你沒吉35樓的話,立場就站不下去了阿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6-09-26 07:01:00
哈哈
作者: panbanana (香蕉猴子)   2016-09-26 09:10:00
不管啦,倫家是女森辣,偷拍就是受到傷害辣
作者: nbacom (nba愛好者)   2016-09-26 11:07:00
作者: pandy (pandy)   2016-09-26 17:36:00
這篇有夠弱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6 21:25:00
從你第一篇就開始錯的離譜,姑且不說人家本來就不是在討論法律問題而是版規合理性,從你那些連小大一都不會弄錯的低級錯誤,我建議你好好重念法律再來阿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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