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裡是表特板還是偷拍板?

作者: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1:23:27
聽說來這發文要有圖片,先來張我覺得我覺得很可愛的新垣結衣吧。
http://i.imgur.com/F4KjDbK.jpg
※ 引述《mikiup0321 (龍霸)》之銘言:
: 1.偷拍並不犯法,只要沒有拍到私密部位,法律上並沒有禁止的理由
但依舊有民法侵權問題,往下一併討論。
: 2.偷拍的照片,照片中的當事人有肖相權,所以不能任意在網路上公開,但那也只限擁

: 肖像權的當事人有權利禁止,所以才會有當事人表明不願上表特既必需立刻刪除的版規

: 如果不是當事人,法律上沒權利對照片提出異議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
」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
」的概念。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
公開具有自主權。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
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步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
及隱私權的侵害。
先確認一點,未經同意的偷拍行為構成民法上的侵權,所以在被拍攝者未同意的前提下,
即便未提訴訟,依舊是違法行為。
而你提到,不是當事人,法律上沒權利對照片提出異議,然這與在道德層面上評價其為不
道德應該不衝突吧?
舉個例子,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非經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出訴訟,檢查官
不得提起訴訟,而第三方也不得告發,但即便只有當事人得提出訴訟,我們應該也不會因
此就認為傷害他人並非一件不道德、不該被禁止的事吧?
進一步來談,即便版規上有當事人表面不願上表特需立即刪除的救濟措施,但並非每一位
被偷拍的當事人都有使用PTT,換言之,即便他們不願意被放在版上,卻也會因不知照片
被公開而無法行使救濟權利。
更甚者,當照片被公開那一刻便已構成對被拍攝者權利的侵害,即便照片撤下了,造成的
權利損傷就會因此而不曾出現嗎?而已造成的傷害又該如何彌補?
: 3.就算說其它人對照片上的當事人有任何負面評論,只要不是人身攻擊之類的辱罵,任

: 評論都是身為人應有的權利,天下間任何人事物都可以受到公評,當然包括在下這一篇

: 章。
: 如果你看到一個人長的不帥或不正,為什麼不可以老老實實的講出來?
: 我們從小的教育不是告訴我們,誠實是美德嗎?
: 當然這種話太矯情,我個人也不認同,但我寧可換個中性的說法
: 誠實未必是美德,但他絕不應該是不道德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
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認為任何人事物都應該受到公評,看到一個人不帥或不正都應該要能老老實實的講
實話,那上述提到所有關於維護名譽的法律你是不是覺得都應該要廢除?在路上看到一個
覺得不好看的人大聲罵他醜無所謂?說你的文章低能沒邏輯這樣沒關係嗎?
找個例子給你參考,柳姓女子在警局以「沒看過長這麼醜的,跟豬一樣」之字眼辱罵該名
女警,使該名女警精神上感到難堪,名譽受損,柳姓女子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個人拙見,沒有深入研究只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有理解錯誤的部分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作者: superkala (kaka)   2016-09-25 21:35:00
那這樣電視台的記者隨便都會掃到路人,不就天天在違法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6-09-25 21:37:00
通常電視台要簽名或打馬賽克...簽名=受訪人同意他們使用肖像權但在台灣這不專業的環境我也不敢保證素質...
作者: dive6 (瞇瞇眼骷髏頭叩叩馬)   2016-09-25 21:42:00
版規改一改,保護被偷拍人也保護偷拍人
作者: superkala (kaka)   2016-09-25 21:42:00
那棒球轉播拍觀眾席花絮或正妹違不違法,全國公開放送喔!
作者: esspx (ESSPX)   2016-09-25 21:46:00
棒球比賽那種環境不能拿來跟街上比吧
作者: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1:52:00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6&aid=2674我不會縮網址QQ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或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亦即以廣播電視之方式表達意見,不論其表達形式為新聞或戲劇或廣告,均受言論自由之保護
作者: pisay (拍謝)   2016-09-25 21:55:00
告不成啦,之前拍腿的都沒事了
作者: pbk5547   2016-09-25 22:07:00
肖像權最主要是針對商業行為吧,在公共場所拍照片分享的行為,本身應該不違法,有違法的應該是針對照片評論的那些人,不然舉誇張一點的例子,我今天自拍po臉書,結果後面的路人一起入鏡,我也侵犯路人的肖像權嗎?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5 22:07:00
推專業,雖然重點其實不是法律,偏偏一堆人愛拿法律嘴卻亂解一通
作者: charli520 (貪狼獨座)   2016-09-25 22:12:00
無限期推恐龍法官判決任何事情都判證據不足不起訴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5 22:12:00
我是覺得推文舉的例都無法跟板上偷拍比,整個時空環境、目的性都不一樣阿
作者: linfon00 (笨蛋)   2016-09-25 22:16:00
行車記錄器還能上路嗎?網路一堆放行車記錄器影片的幾乎沒有馬賽克
作者: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2:19:00
我認為上述舉的那些例子確實可能會對肖像權造成侵害,但也必須與其他利益間做調和
作者: yvonne13 (yvonne)   2016-09-25 22:20:00
重點是"散佈"吧 還被人評頭論足
作者: z124299898 (waiting)   2016-09-25 22:21:00
就行車記錄器來說,如果與公益或其他可能的利益無關,且沒經本人同意的話,我覺得就構成對那人的侵害
作者: sorryboy (抱歉男)   2016-09-25 22:23:00
請被偷拍者不要站在受害者的位子上,你的肖像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並不受法律保障
作者: rn0620 (千江有水千江月)   2016-09-25 22:26:00
反正再怎麼樣 也只是在鍵盤上硬坳我是不知道板上發偷拍照的人有沒有被告發過希望看到有被告發過的人上來現身說法或許就不會有這類的標題的文章出現了
作者: esspx (ESSPX)   2016-09-25 22:29:00
對人基本尊重的行為到偷拍版就變正義魔人了啊,版友素質真低耶
作者: pbk5547   2016-09-25 22:30:00
重點在舉證受什麼損害就夠困難了吧
作者: wang82790 (瀟灑之狂)   2016-09-25 22:35:00
作者: nbacom (nba愛好者)   2016-09-25 22:40:00
不想被偷拍然後被人公審 就這樣我成了正義魔人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5 22:45:00
網路一堆放別人摔車的畫面,有些還拍到臉、拍到走光,那些確實就是有侵權疑慮的阿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6-09-25 22:45:00
支持板三位表特爛板主給換掉!
作者: louis3689 (晚上的空氣)   2016-09-25 22:53:00
個人淺見,法律規範的是最基本的道德操守,人有沒有進步就在於能不能超過基本的道德底線。關於偷拍這點,"偷"字本身就是不好的,未經同意放到公開的網路平台讓大家評頭論足,反而容易造成別人困擾。尤其是當網路匿名讓留言沒有尺度限制的時候。今天你當然可以偷拍放上表特,等被告知再刪文,但事主是否有因為其中酸言酸語收到傷害,你很難確認。基於與人為善的原則,我傾向於經過當事人同意再拍照上網,以上。
作者: poohaha (一定要幸福)   2016-09-25 22:54:00
原po 超不帥 非常的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惡)   2016-09-25 22:55:00
推 不加以禁止規範告發 那些偷拍者就更會為所欲為了垃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6-09-25 22:57:00
換板主?? 睏矇睏 麥眠夢 有些人不是你可以動的
作者: sorryboy (抱歉男)   2016-09-25 22:58:00
嗯,反串想凸顯這荒謬論點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惡)   2016-09-25 23:04:00
反串尼ㄇㄚ啦
作者: sorryboy (抱歉男)   2016-09-25 23:12:00
嘻嘻,偷拍的講話那麼大聲臉皮也真夠厚
作者: AREM (鏡面黑)   2016-09-25 23:14:00
只要在下面加註不願上表特請告知一切都沒事了!怎麼吉?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惡)   2016-09-25 23:14:00
尼在講啥? 沸物
作者: AREM (鏡面黑)   2016-09-25 23:17:00
重點是被拍的人很多根本沒機會告知,他就算會在意也不一定知道你有po在哪裡,這樣算漏洞嗎?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惡)   2016-09-25 23:19:00
那就不要po啊
作者: AREM (鏡面黑)   2016-09-25 23:20:00
如果玩文字遊戲你加註了警語,看到沒告知,是不是就代表同意?
作者: stetho (stetho)   2016-09-25 23:21:00
馬拉松衝出五百人,一按快門就犯法? 搞笑。
作者: kevin8203 (那些人很可惡)   2016-09-25 23:21:00
偷拍 1.她已經不知道了 2.還被沸宅收藏 3.還po上網
作者: AREM (鏡面黑)   2016-09-25 23:22:00
不合理跟不合法不能畫上等號
作者: whsian (whsain)   2016-09-25 23:29:00
個資法 當事人是有權利提告的
作者: dieddogs (dieddogs)   2016-09-25 23:33:00
作者: tyhiub   2016-09-25 23:40:00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6-09-25 23:55:00
其言可信否只需問原Po你是律師還是司法官或教授?
作者: joe860527 (阿伯)   2016-09-25 23:56:00
反正不干我的事,通常知道不願上表特我就趕快備份了
作者: ddd23236 (James)   2016-09-25 23:59:00
好文推推
作者: NekoPunch (貓貓拳)   2016-09-26 00:06:00
某人下次偷拍的時候記得裝自拍把女生和自己的臉都拍下來然後在這發文讓板上的各位品評品評一下喔 0_<
作者: ferrinatice (Fervent Apprentice)   2016-09-26 00:08:00
照這個邏輯殺人犯強暴犯拍他並將其影像在電視報紙散播也是侵犯肖像權?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00:26:00
基本上肖像權是有限制的 回這篇文的原po誤解很大 不是所有拍到的都可以無限上綱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而已 多參考一下判決事實才不會只淪為鑽法條的法匠
作者: vbbv99601054   2016-09-26 00:36:00
推文舉例多半可通過利益衡量不會評為不法,新聞有公益性高、不小心入鏡的侵害性小...跟故意偷拍素人po網,只為了神人,用膝蓋想也知道後者就是侵權吧?
作者: rrrrr123 (新巡者)   2016-09-26 00:36:00
推,雖然其實重點是道德問題啦只要問偷拍者一句就好:敢不敢也把自己照片放上來啦!!!然後別人謾罵的時候虛心接受公評不生氣不吉人ㄛ<3
作者: dodolalee (朵朵拉李)   2016-09-26 01:00:00
人話給推
作者: pbk5547   2016-09-26 01:34:00
拍照po網的人跟謾罵的人應該要分開看吧PO網神人到底侵了什麼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9-26 01:53:00
先別管什麼偷拍肖像權,你的回答內容在引用別人的文章時不用標注內文出處嗎?
作者: Hongsin (Hongsin)   2016-09-26 02:08:00
作者: purplechen (臭臭奴)   2016-09-26 02:53:00
作者: j022015 ( ˊ ﹀ˋ)   2016-09-26 03:39:00
你們為什麼要袒護偷拍又公開的變態? 這樣講算犯法嗎
作者: onmyway1005 (onmyway)   2016-09-26 03:40:00
作者: solumate (..)   2016-09-26 05:47:00
不懂裝懂 Zzz
作者: MarkFung (罪と罰の終焉)   2016-09-26 05:50:00
欸,我們是台男耶,台~男~耶
作者: kaichun (有病)   2016-09-26 07:37:00
一堆道德垃圾魔人怎麼不先說版規先改改
作者: yen0829   2016-09-26 08:40:00
連google地圖的人臉都要模糊處理的唷地圖夠公開了吧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6-09-26 08:43:00
推這篇 觀念正確
作者: tsub (tsub)   2016-09-26 09:11:00
推,不過法律的切入點搞得我好亂阿XD
作者: caitlyn (警長)   2016-09-26 09:22:00
推這篇,偷拍+嘴炮+意淫還理直氣壯實在扯
作者: gotohikaru (又沒差...)   2016-09-26 09:23:00
新聞就有一堆案例 原PO誤解太大了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6-09-26 09:37:00
走在路上,莫名的被偷拍傳上公眾平台品頭論足...
作者: stevenhomew (搞屁阿!)   2016-09-26 09:56:00
被侵害人格權不過是拿到一個民事損賠「請求權」而已,跟社會通念的刑事違法還有一段距離。
作者: linkmusic (linkmusic)   2016-09-26 10:00:00
就說台灣很不住重隱私啦,之前歐州人告他父母上傳fb那個,台灣最好告得起來,日本偷拍路人算違法,就有一堆台灣觀光客亂拍一通
作者: qqq3232 (章魚燒)   2016-09-26 10:02:00
偷拍還合法喔?怎麼不翻翻個資法?再來,記者他們可以依照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至於拍照不小心讓別人入鏡,個人認為是要看有無故意過失,看民法184主觀要件認定
作者: dodo577 (dodo)   2016-09-26 10:21:00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10:42:00
拿出個資法51條來看 拍照他人入鏡只要不連結個人資料也是不違法的。故意不故意倒是其次的問題
作者: eric82420 (xm3)   2016-09-26 11:01:00
難道你不知道PTT享有治外法權嗎?
作者: rocky5566 (56)   2016-09-26 11:12:00
那叫爆料公設關板吧
作者: idmaker (SMAN)   2016-09-26 11:14:00
當事人不爽自己要告再告 跟傷害罪比你實在扯遠了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11:44:00
至於拍照而致他人入鏡民事上成立容易 賠償很困難民事既曠日費時又不符合成本又沒案底一般人想不開才想告"公開場合""非隱密部位"的偷拍算不算刑事上違法?我想大部分律師只能給你"可能違法"這幾個字。個資法上第8條有免告知的規定。這個主觀認定得由法官去判決
作者: ggrreeeenn (小綠綠)   2016-09-26 13:17:00
對不起 我站在正義魔人的位置上要求你們尊重被攝者
作者: kaichun (有病)   2016-09-26 13:27:00
明明就版規問題 要讓他po都沒得po一po就永久桶才對啊 一堆道德智障扯法律是怎樣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6-09-26 14:44:00
拜託回一下啦~汝是律師司法官還是教授?
作者: steven102294 (steven102294)   2016-09-26 15:29:00
偷拍就是該劣退
作者: hidewin200 (潮爽得~~~~)   2016-09-26 18:37:00
還有人拿記者藍護航偷拍 阿台灣就是法條模糊啊 一堆記者就素質差 偷拍就偷拍 道德上就是噁心啦
作者: pandy (pandy)   2016-09-26 18:45:00
這裡現在素質看起來的確很像爆料公社 可能水準就這樣吧平常看不起爆料看不起記者結果現在通通拿來護航真好笑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9-26 20:51:00
說個資法51的在想什麼,神人不就是與個人資料連結嗎XDDD
作者: allmygod (小菜)   2016-09-26 21:32:00
S大 我只針對本文只所說"偷拍"的部分你說的神人當然犯法你也沒看我回的是誰???不要看到影子就開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