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請 Baseball 板對板規增加補充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5-08-29 19:42:09
※ 引述《clywin123 (*0)》之銘言: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英文板名:Baseball
: : 板主名單:clywin123/girl10319/cobras0321/hicker
: : 討論主旨:請對板規 B-6 補充
: : 討論內容:
: : 現行板規
: : 6. 人身攻擊、不雅字眼或不雅暱稱稱呼球員,暗喻字眼亦同。
: : 可使用暱稱形容不特定球員、球隊、人物及團體、媒體,但切勿以負面不雅
: : 之暱稱呈現之。
: : ex:1.如以x帝形容陳偉殷、嵐x形容許閔嵐
: : 2.垃圾、廢物、智障、癡漢等
: : 水桶15日 / 水桶15日
: : 其中「不雅」兩字,涵蓋範圍極大,但僅憑板工自由心證認定、無明顯依據。
: : 對於何謂「不雅」,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見解看法,
: 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 意圖散布於眾,
: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連法律都沒規定哪些字眼是公然侮辱了 難道法官判案也是自由心證???
你引錯法條了,加油,可以嗎?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且你連法學概論都有問題
為何公然侮辱或你引錯的誹謗可以使用「不確定概念」的用字?
因為這兩條都是告訴乃論,原告要具狀或要求檢察官陳訴何處受辱或何處不實,
被告也可陳訴當初言論的理由,再由法官依兩造言詞來審判下結論
但棒球板是這樣嗎? 原告不就是下判決者,正所謂「球員兼裁判」
: : 按照範例一,板工似乎是覺得只要有「生殖器官」就是不雅
: : 但在棒球文中,顯然很難避開「藍鳥、LP、蛋蛋」,這些都是可拿來稱呼生殖器官,
: : 可是還沒見過因為這些字眼而被處分的
: 你說得沒錯 我認定生殖器官就是不雅
那麼,請問「鮭頭」「龜投」為何跟生殖器官有關?
總有推論依據吧,依據為何?
: : 板工應該會解釋為「推斷並不是在指生殖器官」,但你如何能知道原發表者的原意?
: : 這種奇怪的標準,導致「鮭頭/龜投/歸頭」有事、
: : 「小龜頭次/龜頤/殷第一次」沒事 的神奇情況
: 你舉的例子都是很刻意的狀況 會處理
: : 試問,某人無關前後文突然推「藍鳥」二字,是否不雅?
: : 何謂「不雅」,要有概略說明。如「鮭頭/龜投」,直接字面上看顯無『不雅』。
: : 「暗喻 」? 『爪爪』是暗喻、『吱吱』是暗喻,但『鮭頭』叫【諧音】。
: : 所謂法治,處罰要有明文規定。
: : 2012 年 4 月的小組長裁定,就已說該「針對貴板板風整理出符合貴板標準之分類,
: : 公布于板眾週知,使看板使用者有一可參考之依據。」
: :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335531924.A.6EB.html
: : 但至今仍是堅持『不雅』二字,而不做補充說明。
: : 故,建議請將「諧音、造字、明喻、影射」這幾字加入板規中,
: : 而不要繼續以範圍超大的兩字當準據。
: 是否要請法官將公然侮辱的所有詞彙加入法條中???
加油一點,好嗎?
請將「諧音、造字、明喻、影射」這幾字加入板規中
「公然侮辱」有原告、有裁判者,在實務上也有準據:
「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的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
般危險,始足當之。次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行以共見共聞
之狀態,至於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聞見,均非所問。」
請問你們除了『不雅』二字外,有何其他公開的依據?
更何況「公然侮辱」真的標準不一:http://city.udn.com/62960/4908504
: 且龜投此字眼以往就有案例可循 若是新創詞彙還有斟酌的空間
: 以上為結案 不再回應了
總之就是「我說了算」,不給標準才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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