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引用一下中華職棒的規則
6.01(a)下列情況為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
(10)未能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傳球。
5.09(b)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應被判出局:
...
(3)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野手企圖處理擊出球。
註1 所謂“野手處理擊出球",應指自野手對擊出球開始行動至完成傳球之行為止,
因此若跑壘員妨礙前述的任何守備行為時,皆視為妨礙正處理擊出球的野手。
所以跑壘員妨礙傳球要以故意為前提
認為與故意無關的應該是記到碰到擊出去的球的情形
如果是球沒閃掉就構成妨礙守備
順便也貼一下關於打者的部分
5.09(a)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應出局:
(13)野手企圖完成任何守備行為,正要傳球或接球時,經裁判員認定前位跑壘員故意
妨礙。
6.01(a)原註(原7.08(b)原註)
跑壘員被認定妨礙企圖處理擊出球之野手(無論界內球或界外球)時,不論該行為是否
故意皆成為出局。但跑壘員踏觸於正規佔有之壘上時,不應被判出局,除裁判員認定為
故意妨礙者,則適用下列罰則: 0出局或1出局時,應宣判該跑壘員及擊球員皆出局;2
出局時,應宣判擊球員出局。
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之間遭夾殺,因妨礙而被宣判出局,後位跑壘員在妨礙行為發生以
前雖已佔有三壘,裁判員應令其返回二壘。於二、三壘間遭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被判出
局時亦同,後位跑壘員應令返回一壘。(在妨礙發生的場合,任何跑壘員皆不得進壘與
被認定佔有次壘,除非該跑壘原於發生妨礙前已合法佔據次壘。)
所以打者要出局的前提是跑者故意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