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付到哪天以及合約簽到哪天就是最後有效日,
超過那天之後就是自由身份,
除非球隊有給簽約金,那就要球員退還簽約金以求得自由身,
沒有綁定簽約金年限也沒有薪水給付,
本來就是自由身(史博威例子),
還硬要求球員不能轉隊就是在佔球員便宜,
特別對於有長年實績的洋將,
三個月一簽還不能轉隊實在太欺負人,
這種情況在工作職場也常發生,
像是板上的科技新貴退還簽約金後跳槽別家公司
這次洋將跳槽事件,
三球團也知道228條款的不合理所以都沒有出來哭,
就跟著默契照個規矩走,
就是有一隊一直出來哭,
特別是從頭到尾這兩名球員都跟這隊無關,
還一直在幫別人主持正義
※ 引述《Keira1990 (這不是來了嗎?)》之銘言:
: 不管是不是說書,中職四隊都找滿三洋投了
: 關於二二八條款,我想提出三點討論
: (1) 放棄簽約的效力、範圍:
: 這個條款當初訂定的目的是在於保障母球團優先續約權,母球團應該只有簽或不簽
: 從條款的精神來推斷,應該不至於可以把優先續約權當成交易籌碼,另一方面關於
: 「放棄議約」的效力是屬於對人還是對世(公布即放棄),
: 是否可以只對A放棄而對B不放棄?
: (2) 已釋出的洋將是否適用二二八條款:
: 按新聞,中信與LM是交換賽格威及肯恩的放棄議約同意書,但是肯恩是被中信兄弟
: 以戰力不符為由釋出的洋將,為何簽肯恩需要中信兄弟放棄議約
: (3) 限制接觸無法干涉經紀人的報價行為
: 只要經紀人把第二支球團給拉進來,談約一定會卡住
: 連議約都不議約,何來的優先呢?
: 不論是攻方 (挖角方) 還是守方(母球團)都沒有遵照這個條款的規定
: 以及條款的精神 ... 二二八條款淪為一個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