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林智勝是於申請自由球員後隔年,才跟中信兄弟簽約,因此,中信支付給Lamigo桃猿
的轉隊費得以減半,根據規章,中信跟桃猿可以選擇只要轉隊費,或者林智勝薪資總額的
75%,加中信25人保護名單外的1名球員做為補償。
關於中職規章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第一五0條【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登錄截止期限間以自由契約球員身份與球
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之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一.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一
二五,或
二.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七
十五,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
補償。該補償選手與舊球團之合約應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間締結
契約後十四天內完成;若舊球團無法於十四天內與該選手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則該選手
回歸原球團,新球團得再行給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費用
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若某球團同時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年度戰績較差之
球團擁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sports/20160105/768425
可是如果中信2月簽達轟呢?如果剛好某的自由球員8/31才簽呢?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13:00
還是很多地方只能用喬的阿
把強的又不會走人的球員 放25人名單外給人選就好了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15:00
談不成應該直接承接舊合約吧
作者: hcchiena (staco) 2016-01-05 19:15:00
意思是我給你的你簽不下來或你不想簽,降價到100%?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16:00
那不就虧死 ...0.75+人(給你的故意談不成) -> 0.75+0.25阿不就白白少了0.25年薪 ...
如果LM硬要錢的話,也可以故意開離譜的價格打槍回去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17:00
還是少0.25阿 ...原本是1.25 或0.75+人
也還好 如果有好貨也不錯啊 可是人選是中信提ㄧ個?
作者:
hopper (蚤å)
2016-01-05 19:18:00就是列保護名單就要收0.25工本費XD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18:00
人談不成變0.75+0.25 = 1 少了0.25
其實要正向一點 被選的人也可考慮有沒有位置如果不要再整批被抓走 二軍會越來越整齊吧 不是充數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05 19:21:00不然給你機會議約,談不成還拿原價也不太合理啊,就看願不願意拿25%換一個議約機會。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21:00
我覺得議約不成直接承接合約比較合理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22:00
不然這BUG根本必勝阿 鐵賺0.25
作者: hcchiena (staco) 2016-01-05 19:22:00
當初訂規章的腦袋有洞嗎,跟本自我矛盾
想想其實還好 是過去幾年都整批抓人 二軍很多雜魚如果有年輕球探推薦的 簽約金也省下
2跟3看起來是由新球團挑人耶 不然怎會舊球團挑又無意簽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25:00
而且後來補的0.25 好像是補償球員的0.25 ?
作者:
st210113 (60%攝影+40%阿宅=咖啡熊)
2016-01-05 19:26:00當初定規章的根本沒想到真的會有人FA吧....
如果是LM選 那第3點就不合理阿 自己選又無意簽?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27:00
2跟3有點矛盾阿 2說補自由球員的0.25 3說補補償球員的0.25
作者:
mygo198 (老a)
2016-01-05 19:28:003應該是說25人外我都看不上的意思,如果是舊球隊提一人,那沒必要先設25人
當初四隊真的是搞假FA 沒想過會有富爸爸出現台灣體育記者也真夠爛 沒人可以去問清楚嗎?還是要等鄉民問清楚再來抄?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6-01-05 19:30:00就算問 還沒喬好 還不能講啊當年四隊根本沒想吧 九年的時間 根本不覺得現在....
作者:
mygo198 (老a)
2016-01-05 19:33:002.3的差別應該是2我有看上25人外的人,3是25人之外我都不喜歡,但是你也不能後悔,所以補25%給你
作者:
f59952 (雷神 ライジン)
2016-01-05 19:34:00我覺得被挑走的球員是等於交易欸 保證承接合約喔喔 還真的有不簽約 剛剛看到 sorry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05 19:36:00
沒有定義名單範圍包含哪些 會有很多爭議
作者:
georgewu (奧斯汀糾舉物)
2016-01-05 19:44:00被舊球團要的球員感覺還比較像FA
作者:
Weikey (Weikey)
2016-01-05 19:46:00我的理解是 由中信兄弟提供方案 Lamigo沒有權利 只能接受或拒絕 如果中信兄弟選擇給一人, 那麼Lamigo可以選25人名外的一人(如2號),然後需要14天內談好合約,如果沒談成,2號回歸兄弟,但兄弟要支付2號的25%薪水如果Lamigo 25人名單外都沒看上一人, 則兄弟則需支付大師兄在猿隊時期的25%薪水
作者:
Weikey (Weikey)
2016-01-05 19:52:00應該不是像上面的新聞,由兩方去喬,而是由中信兄弟決定,而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52:00
如果是中信決定 那鐵定是0.75+人啊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53:00
看不上直接省0.25 看上故意不簽省更多這根本就必勝的大BUG ...
如果有上場機會 幹嘛故意不簽 不能因為預設某隊窮酸就這樣設定制度
作者: trylin (踹林) 2016-01-05 19:54:00
規章要訂的明確要假定各種狀況阿
當初訂FA規則是在假球時期,中職隨時會倒,四個老闆
辜董:被挑中的球員聽好,對方開多少給你我直接加10萬,挑25人這條根本又是FA假方案,沒用的啦,還是乖乖多拿一些錢比較實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