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幾點回覆:
一、博斯違約部份:
我記得月初博斯想跳車時,罵博斯的好像比罵聯盟的多一點點,但這是我的印象啦,
不確定有沒有記錯,不過如果有看過周星馳的「九品芝麻官」的話,
應該會覺得那時的情況很熟悉吧,「九品芝麻官」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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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龍星審常威審到一半,包龍星的母親拿著尚方寶劍進來,
包龍星一時得意拿起尚方寶劍喊著『上斬昏君,下斬讒臣』,
但後來被質疑是清朝哪位皇帝所賜時,包母回說『是明朝崇禎皇帝所賜』,
在被指責大逆不道時,包龍星說『是看氣氛緊張,請母親出來緩和氣氛的』,
之後李公公就對包龍星說:『你吞下去,我就不介意』,
然後包龍星就把尚方寶劍吞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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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時看到博斯高層出來搞那段,是覺得跟上面這段有點像啦,
不過回歸正題,這版罵誰多不是重點,重點是搞笑的博斯最後決定吞下去。
二、MPS部份:
我不是法務相關,但就我過往工作經驗中,碰過不少合約是要支付「履約保證金」的,
不論這錢是我當時的公司支付,或合作對象支付,都是為了避免遇到不履約的,
雖然支付「履約保證金」後,無法確保支付者一定會執行合約,
且也不能保證支付者不會想要中離,
但「履約保證金」的用意是在於提高對方意圖中離時的潛在成本,
一旦對方真的耍賴不執行合約,或是突然中離,那麼收到履約保證金的一方,
可先依合約沒收「履約保證金」,然後再去法院告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故的確沒有任何合約可以保證對方確實履行合約,或是不中離,
但至少可以藉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品來提高對方違約的潛在成本。
三、究責黃會長:
這部份容我依據我個人記憶,講兩個實際故事來舉例一下,有些部份記不太清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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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故事:
台灣的投資學領域有一位知名教授,他的名字是謝劍平,
謝教授在很多年前,受中華電信延攬,成為中華電信的投資長,
但是在謝教授成為投資長後的一段時間,中華電信卻在外幣避險上出現重大虧損,
虧損的原因是中華電信與高盛(沒記錯的話是高盛)簽下一紙美金避險的合約,
因為中華電信每週還是每兩週就需要支付大量美金(好像快百萬美金),
所以中華電信就與高盛簽了前述的合約,但是據後來報導,
因為底下人依中華電信的內部規定,將合約金額設定為底下人就能決定的範圍內,
故謝教授不曾看過那張合約,但後來這件事情爆發後,謝教授也被中華電信記過懲處,
為何謝教授沒有經手過卻還要被懲處呢?因為他是投資長,犯錯的人是他的部屬,
謝教授有管理上的責任,相關細節可以去Google,那時有不少報導。
第二個故事:
在前面的報導中,有提到當年VL以3年15億搶下轉播權後,
第二年與第三年砍價,使得那三年合約執行完,實際拿到的總額只有12億多,
各球團的常務理事對此很不滿,因而要求當時主導議約的聯盟秘書長去職(李的前任),
但是請大家想想,當年的合約不也是各球團簽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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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故事說明:
1.有時需要負責,不是因為有沒有經手,而是因為職位;
2.在CPBL的架構下,需不需要負責是常務理事們說了算,最終合約他們有沒有簽名不重要。
所以就算大家在這裡挺或反黃會長,都不會動搖黃會長的職位,
因為真正能動搖他職位的是各球團的常務理事,只要多數的常務理事要黃會長下台,
黃會長就必須下台,就算有再多球迷支持也是要下台,
同理可證,這就是為何李任秘書長時,就算球迷們要求他下台,
他依然能不動如山的原因。
四、CPBL的權力架構:
目前CPBL的權力架構仍是球團高於聯盟的情況,事實上跟日職很像,
與MLB或NBA那種聯盟權力高於球團的情況很不一樣,像NBA聯盟還可以命令球隊轉賣,
但是我沒有研究MLB與NBA的歷史,所以也不知道是不是一開始就是聯盟權力高於球隊,
還是經過許多改革後才走到現在的情況,但是以日職來講,
雖然他們也是球團權力高於聯盟,可是他們已經有開始提出一些架構改革方案,
雖然球團權力高於聯盟的情況不可能在短期內有大幅改變,
但至少他們的球團高層願意做出一點改變,而CPBL就要看各球團高層們願不願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