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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理專A客戶千萬元!台中銀挨罰400萬元 二審判她賠這數目確定
2024-02-27 16:16 聯合報/ 記者
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商銀楊姓資深女理專在2019年至2020年間,涉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
兩名客戶借款,代保管存摺、蓋印的空白取款憑條,挪用客戶存款1048萬
元,金管會裁罰台中銀400萬元,台中銀向楊女索賠,一審判楊女要賠200
萬,二審認定楊女是債務不履行,與其他有疏失員工的賠償比例占5/8,
判需賠25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楊姓女子是台中商銀職員,一路從櫃員歷任專員等職務後,在
2019年至2020年間擔任台中銀北斗分行的資深理財專員,在該分行任職期
間,楊女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邱女、曾女等2名女客戶借錢,還代保管
二人的存摺、蓋妥印章的空白取憑條,挪用客戶存款1048萬元。
金管會據此在2020年間開罰台中銀400萬元,台中銀向對楊女祭出三大過、
三次申誡後開除,也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求償400萬元。
楊女則抗辯,台中銀被金管會開罰是「內控有嚴重疏失」,違反銀行法規
定導致,與她挪用客戶存款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不負侵權行為或債務
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一審認定,員工在接受聘雇時,有簽訂相關勞動聘雇契約、內控規定、作
業規則,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屬於債務不履行(給付勞務不完全),且此
案台中銀遭金管會開罰,與楊女違反規定代保管客戶存摺、取款憑條有因
果關係,認台中銀求償有據,認為雙方疏失比例各半,判楊女需賠200萬
元。
台中銀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此案除了楊女違反規定外,經手的櫃
員、監督的主管等5人也有相當的可歸責比例,依違失事由計算出具體可
歸責比例為楊女是5/8、其餘5名員工為3/8,因此楊女需賠250萬元,全案
確定。
台中銀楊姓女理專涉挪用客戶千萬元,台中銀因此被金管會罰400萬元,台
中銀向楊女求償,二審判楊女要賠250萬元,全案確定。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