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關鍵:
因為戶政會有不同人核發同ID這種狀況,
一但發現必有一方需要去更改身份證號。
銀行被政策法條新聞客訴規範到極度嚴謹,
一旦觸及條件,相當講求證明與查證軌跡。
推測原PO辦理業務的時間順序,
A大眾卡:辦卡時徵求身份證,舊名。
B元大證券:開戶時徵求雙證件,新名,大眾元大尚未合併。
C元大薪轉:徵求雙證件,新名,大眾已併入元大,
此時開戶檢核掃到系統有同ID不同名。
估計沒幾人會帶著戶謄或名簿去開戶
(上面有新舊更名記事),
銀行掃描留底的兩張身分證、
兩段不同時間不同銀行的資料紀錄,
除了ID,沒有任何一段「官方」記載,能夠輔助證明A等於B。
僅憑著可能重號的ID,
或者極端點,可能早被詐騙集團掌握、
用來無限變造身分證的ID照片地址等個資,
讓原PO繼續辦理其他新業務,
銀行未來的問題會比投訴更大條。
———-我是更新補充———-
是我誤會,B的狀況應該是:
以舊名開戶,後來去辦過變更戶名,
的確會留底更名記事的戶謄,
但也是2017的「舊資料」了。
大眾併入元大是2018元月,
他行事務變成自家責任,原則還是不變,
辦新業務就必須留存最新資訊;
要更新已存資訊,必須用最新原始憑證;
若出現矛盾必須再次驗證。
拿合併資料庫過去的資料去更新資料,
有點像信用卡以卡辦卡,
邏輯說得通,實際操作可能有瑕疵,有一定風險。
在沒有完整配套或者經驗的狀況下,
一個有責任心的行員必須先說服覆核主管、
確定定期稽核時能有充足動機與完美說法、
挑戰規章不會寫出的詳細步驟做法、
賭業管單位曾經出過但一時找不到的相關釋例、
還有未來出問題上新聞能夠承受被社會被公司檢討被害者哭訴的心理壓力,
才能敲下鍵盤。
上面感覺像騙字數,但就是這麼僵化,
風險趨避,限定非約轉金額,真的不是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