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銀行保管箱保證金

作者: pkuguy (愛看電影、韓劇的小態)   2014-12-08 14:59:45
【新聞】銀行保管箱保證金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08000251-260208
2014年12月08日 04:10 中時新聞網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讓保管箱契約也能跟得上電子化時代,且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宣布修正金融機構
保管箱出租的定型化契約,其中要求金融機構若在租金之外另收保證金,則保證金不得超
過每期租金,目前僅第一銀行的保管箱業務保證金需要調整。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目前國銀39家中有33家開辦保管箱業務,23家信合社中也有14
家具有保管箱出租業務,這些保管箱業務都是銀行的附加服務,基本上不賺錢,很多租金
半年才數百元或上千元。
現在金融機構保管箱定型化契約是在民國94年5月訂定,目前已經快10年未調整,這次修
正主要是針對相關保管箱爭議進行調整。
最重要的即金融機構若在租金之外加收保證金,則保證金不得高於每期租金,例如半年租
金才500元,則保證金也不能高於500元;第二是金融機構若要調整保管箱租金費率或變更
契約內容,必須要先在營業場所、網站公告,且在契約到期30日前通知承租人下一期適用
新條款或要辦理換約。
第三是承租人若因為違約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金融機構在賠償金額確定後,要在承租人
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前,必須先通知承租人。
第四是金融機構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但有妨礙偵
查等特殊情況或無法通知時,金融機構必須在事後將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五是明訂金融機構終止契約要事先通知承租人、及承租人積欠租金的催告天數都不得少
於30日;第六即破封、開箱程序,增列金融機構除了可請公證人見證外,也可通知村里長
或其他公正之人,如警察等會同辦理,且可以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另外為避免承租人轉租或分租保管箱,也明訂承租者不能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
心得:說真的保管箱真的對於銀行來說是附加的業務,尤其是對於VIP,不少分行連
租金都是減免的。而且裡面的東西少了,往往銀行就成為被告的苦主。之前這樣的
新聞還滿多的,如:
保管箱遭竊 銀行判賠944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2708/print
保管箱鑽戒失竊 稱客戶記錯:「難道首飾長翅膀」 銀行經理送辦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120/33126755/
因此聽說有些銀行目前有裁撤保管箱業務的計畫,例如在分行搬家時,搬到新的地點時,
原有的保管箱業務就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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