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 因不適任資遣申訴

作者: annachou (安娜)   2015-05-25 11:55:09
昨天有看到一篇公司因為懷孕而提出不適任解雇的文章,
因為我之前有找過這方面相關資料(我相信我的公司應該不會,但未雨綢繆嘛)
昨天文章好像被刪掉了,另開一篇給大家參考~
以下是我找到的文章,因為我還沒有經驗,只能針對文章內的討論,整理給大家看。
有問題大家可以再請教律師!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3479340&p=13
一、對於公司提出不適任為由資遣,基本上公司必須提出前六個月
可說明公司的確有提出請員工改善(要有明確目標且符合當初進公司的職務內容),
員工卻沒有做到改善的義務的書面資料。
參考文章內
[記過滿了累積到了,開除資遣資方還比較合理符合法規
在這當中資方主管還要導正教育(要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教育改善訓練文件)
都無效記過滿了才有可能,代表員工頑劣絲毫沒有改過心意
才是法規上合法資遣或開除,要不然光主管嘴巴說表現不好要資遣?]
補充說明: 依法孕婦是可以申請請調到較輕鬆的職務。
二、如果是組織縮編,那之後這位置將不能再另行招人。
三、以孕婦來說,其實是很有優勢的,一般大公司的人資即使是公司真的要裁員,
都可能會刻意跳過孕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孕婦申訴成功的話(機率很大),公司不但要罰錢,且該給的假一個都不能少,
甚至還得等員工育嬰假休完,才能再行資遣,又是一筆費用。
所以才會很多人說在協調會之前,公司可能就先放棄以劣質手段逼退孕婦了。
(對於員工來說可以拿到育嬰假+失業補助金,真不錯~)
根據這篇文章我引用如下:
[您所說的這類狀況,以前遇上不懂勞基法與性平法的勞工,
可能還騙得過,現在勞基法知識普及,
行政職務公司要轉調員工到業務性質職務,必須雙方書面同意,
如果員工方面不願意,可以直接要求公司依照勞基法資遣,
並須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公司不願意,
員工蒐集自己的薪資證明與打卡證據,
直接上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一開始便會邀公司人事部門主管或負責人派員進行雙方協調,
接下來公司得面對一大堆麻煩事, 現在別說大公司,連中小企業甚至於小行號,
遇上申訴,幾乎都趕緊付錢息事寧人的.
回到主題,
孕婦資遣? 這根本無需多描述,
除非公司在這位孕婦員工還懷孕之前至少半年內,
已經針對此員工的工作表現給予公平書面評等,且經過輔導,並合理協助之後,
(這些都要具有書面證據)仍舊無法達到公司合理比例的評等要求後,
或者有違反勞工管理規則重大事項等,才能以工作表現等理由,
資遣孕婦員工。而且,如果孕婦員工自覺不合理,
一樣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甚至上勞工法庭要求補償.
沒有一家公司的HR會笨到惹這樣的燙手山芋!!!!!]
四、如果有醫生證明,孕婦可以請安胎假和病假合計,三十天內有半薪。
超過三十天還是可以請的,只是就沒有薪水而已。
我之前看到有孕婦說遭到公司刻意刁難,希望他自請離職,
建議可以一直請到生產,然後接著請產假和育嬰假。
甚至育嬰假回到公司等著公司資遣,還有資遣費+失業補助。
五、我之前在mamaway上看到有一個消息,對有勞保的孕婦來說滿好的,
但還沒有機會查證,大家可以參考看看,打電話去勞保局詢問。
「符合生育給付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皆可申請。因此,若懷孕
後離職者,亦可申請。另死產給付規定,詳情可洽勞保局專線瞭解唷!
生育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866」
也就是懷孕前說有勞保滿280天,即使不在職也有六十天產假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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