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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8週,從24週開始宮縮肚子痛在家臥床安胎,醫生建議我安胎到生產但安胎證明都是
一個月一個月開給我,今天致電公司續請安胎假,但主管說我30天病假已用完,不可再請
病假,只能選擇留職停薪或離職。
稍早致電勞保局但無人接聽,有爬文了解安胎假可併入住院病假計算,兩年內最多可請一
年,超過30天以無薪計算,但不確定此法條是否為強制性,想向各位詢問如果公司堅持不
給無薪病假,只給留停跟離職兩個選擇,是否可投訴呢?因為關係到是否可請產假緣故。
又如果我選擇留職停薪,公司不給請產假,之後生產完是否還能請育嬰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