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桃空職工會FB

作者: Dreamflier (新月夜空)   2019-07-04 23:02:09
小弟鍵盤律師,大學跟研究所有幸在貓空大學念過一些勞動法,雖然看了這麼多天歹戲拖棚有很多話想說,也對工會律師的論述…,還是先回應這次工會FB的論述。
1. 同意書的法律定位
契約雙方當事人,當然是工會跟會員,會員交出三寶給工會保管,民法上屬於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以下),而受寄人(工會)應負保管責任,應無疑問。惟就雙方是否就寄託物之返還期限有約定?就目前所看到的消息,筆者以為應係約定至罷工行為終了後為合理,但並非表示寄託人僅得在期限屆滿後取回寄託物,而係依據民法第597條得隨時請求返還,此條文屬於強制規定而非任意規定,只要工會沒有依約定返還三寶,當然係違約行為。
另外,工會不返還護照可能違反護照條例第32條非法扣留護照,是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成立誣告罪?
犯罪行為的基本,若依學界通說的三階段論,應檢視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罪責是否符合。誣告罪定於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體系解釋上屬於國家法益,係為保護國家司法資源不被濫用。
重點來了,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必須「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並不是出於要讓人受刑事處罰的意思,便不符合本項構成要件。另最高法院也表明,誣告必須事實「完全出自虛構」才符合要件,如果係出於誤會或有合理懷疑者,並非當然得以誣告罪相繩。
工會若有幹部要對這些會員提出告訴,必須要證明會員去警察局報案是有要讓幹部受刑事處罰之故意,以及所述內容完全虛構,舉證責任非常沉重的。
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義務律師團指出外交部官員可能觸犯,但拆解構成要件後,仍有許多疑慮。
不實之事項,律師團應是指「護照遺失」的部分,因法律上遺失係指「非出於本人意願脫離持有範圍並喪失占有」,依據寄託契約寄託於工會處,應尚未脫離持有關係,非屬遺失之情形,惟在經請求返還卻拒絕返還的情況下,工會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會員應得主張遺失。
另,構成要件要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登記護照補發原因應對工會無直接影響,既無影響何言損害之有,當然不符構成要件。
小弟鍵盤法律見解如上,如有不充分或有疑慮,歡迎一起討論。
※ 引述《fasioaoi (lovecat)》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1741021699465655/posts/2445602089007609/
: 義務律師團來罷工棚輪值的第一天,謝謝林智群律師、許紹維律師的支持,林智群律師也
: 特別上臺和會員說明,長榮空服員當初都有簽署同意書將三證委由工會代為保管,若再以
: 遺失或去警察局報案等理由向外交部申辦重發護照,不僅當事人有誣告之疑慮,外交部公
: 務員也可能有登載不實的相關刑責。
: 本會也在此譴責長榮航空公司鼓勵空服員採取這種有法律疑慮的作法,並不負責任,若長
: 榮航空公司希望空服員儘速歸隊、返家,應儘速開啟正式協商,讓罷工和平落幕。
: ====================
: 空姐們醒醒吧!
: 這就是口口聲聲說要保護妳們的工會?
作者: chucky (haha)   2019-07-04 23:05:00
所以那個律師連三立都告不贏啊可憐了佩琪白花一筆錢
作者: lnaturol (清流XD)   2019-07-04 23:06:00
難怪陳珮琪會輸 找錯人......
作者: leona12 (leona12)   2019-07-04 23:06:00
返還很慢拖兩天 算不返還嗎?
作者: pure4012 (每天)   2019-07-04 23:12:00
欠錢不還錢說我只是很慢還算不還錢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14:00
寄託?我不太懂怎麼會用到寄託?
作者: borriss (松)   2019-07-04 23:15:00
公司律師當初真的等兩天才去呢 現在外交部也證實第一批
作者: apman (Apple潮爸)   2019-07-04 23:16:00
看完我只覺得能唸法律的真的都很愛看中文字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18:00
我們被迫的,久了看條號就可以了。
作者: karol1314 (流浪者)   2019-07-04 23:19:00
外交部幫忙重辦護照應該也是看到報案三聯單才辦的吧?這應該算有所本?或者他們需要有查證的責任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21:00
原po我大概知道為什麼用寄託了,但我覺得寄託比較像是寄託人主動請受寄人替我保管什麼東西,可以提供報酬,比如銀行保險箱、行李置物櫃,但這是是工會主動收取證件,說這是一個寄託契約我覺得怪怪的。再者,它是個契約就一定有解約的方法,何況今天標的是個人證件,在會員表達取回證件的那一刻,解約的意思也應該傳達了,工會沒有拒絕返還的理由。
作者: borriss (松)   2019-07-04 23:23:00
前幾篇才有 第一批就工會被報刑事了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28:00
誣告白話一點說:A從甲屋走出,屋主掉了錢,對A提出竊盜告訴,但其實錢是B拿走的,A不知情。這時候屋主不會是誣告,A就是偷竊不成罪而已。如果A沒有從甲屋走出來,屋主捏造A從我房子出來偷了十萬,這個就會是誣告,現在事實工會就是不還三寶,頂多就是刑事告訴全部不成罪,但他不能反告誣告不一定要套有名契約,民法就滿滿的混合契約啊,可能要看當初同意書原文會比較清楚,後面的切結應該是避免侵占才弄出來的,雖然我個人主張那個無效,但都得法院認證才行
作者: erazer (呼呼~)   2019-07-04 23:35:00
中肯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41:00
切結書很蠢但他卻規避了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可是必須在它有效的前提下......
作者: jzzy (濕底下請找我)   2019-07-04 23:41:00
請教一下,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可是我最後想通我要回去工作,但是工會這組織技術性拖延三寶發還時間,嚴重影響到我工作的權利了....這樣是否有剝奪我工作權利?這工會組織是否有違憲?我法盲求解!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44:00
其實憲法是最高位法階,一般而言沒有直接動用到憲法的必要性,當然憲法精神會體現在各種法條文上,這個直接用民法侵權可以解決。
作者: jzzy (濕底下請找我)   2019-07-04 23:44:00
而且還要簽切結書要我放棄「未來」可提告之權利!這樣是否合法?
作者: Feuerbach (費爾巴哈)   2019-07-04 23:45:00
樓上這情形不會違憲 憲法不管人民之間的事
作者: lnaturol (清流XD)   2019-07-04 23:51:00
我覺得最後成罪機率也不是很高 但是給人觀感就.....工會已經沒招了 這只是暫時性壓住不潰逃而已
作者: xup6lin   2019-07-04 23:53:00
興訟是常用的威嚇手段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4 23:55:00
我是覺得律師團進來的太慢 之前幹了太多蠢事 天仙也難救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4 23:56:00
我覺得那張切結書就是拿來嚇唬外行人的,其實法律不難也不可怕,不要那麼好騙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4 23:57:00
那種東西稍微有點常識的瞄一眼內容也知道無效這種注定要作廢的同意書 通常是拿來嚇唬人用
作者: aynak (aynak)   2019-07-05 00:33:00
2、3點我看法跟你相同,第1點我民法讀得很爛沒辦法討論XD是說你怎麼看教會律師團給的可以告背信罪的建議?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5 00:49:00
給樓上 我覺得這個組織只是出來亂的... 照長榮指引就好
作者: peachteagif (Dota2有點難玩)   2019-07-05 00:52:00
這組織跳出來不是告人就是被告啊,從馬偕戰到衛福部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5 00:58:00
因為實際上"根本不會想建議員工去告工會"
作者: jzzy (濕底下請找我)   2019-07-05 01:03:00
你們說的組織是指正義會嗎?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5 01:11:00
是 拜託一下 別太認真看它 可能會失望的
作者: aynak (aynak)   2019-07-05 01:20:00
原來如此XD 這組織我不熟,只是想知道就背信罪本身這個案例能成的可能性高不高,但我其實覺得會員本身不會想要告工會
作者: yachun28 (王傑加油!!)   2019-07-05 07:21:00
作者: cycutom (cycutom)   2019-07-05 08:37:00
PUSH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9-07-05 09:00:00
推 看到拿誣告出來 真心覺得完全是在嚇不懂法律的空服員這種手法滿讓人瞧不起的誣告哪有那麼好告 但能嚇到一個就賺到的
作者: jimhall (真好)   2019-07-06 20:28:00
不還就是意圖佔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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